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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和获评模范县(市)复核的通知(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15]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6-24 实施日期 2015-06-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和获评模范县(市)复核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自2010年第20个全国“土地日”开展以来,部党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创建活动作为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评选产生了两届202个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10个模范地级市,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精神、新要求以及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在典型示范引领、凝聚社会共识、高效利用资源、推动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体制机制的要求,在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中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创建活动新一周期工作安排,经部研究决定,开展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高举节约集约大旗,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制度规定和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目标要求,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基层政府和群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传递国土资源管理正能量。推进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各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第三届模范县(市)第一批次评选

(一)参评范围。

申报模范县(市):通过省级考核的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不设县的市,以及区级政府缺乏管理权,数据直接统计到市的,可申请整体参与考核。

申报模范市(地级):所辖区县均通过省级考核的市(不含副省级以上城市和省会城市,且不可与所辖区县重复申报)。

首届和第二届模范县(市)不参与本次评选。

(二)申报数量。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申报数量依据本地区所辖县(市)数量确定。

县(市)数量在40个以内的,可申报3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40-89个的,可申报4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90-109个的,可申报5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110个及以上的,可申报6个县(市)和1个地级市。

(三)评选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

评选以2014年为考核年,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参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见国土资厅发〔2014〕35号)、《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

创建活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请在部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http://www.mlr.gov.cn/bsfw/xzfw/zll/zlxz/)。

(四)报送时间。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推选参评的文件(一式三份)、申报县(市)材料数据包(光盘形式)及纸质备案材料(1套)邮寄至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三、关于获评模范县(市)复核

(一)复核范围。首届和第二届模范县(市)。

(二)复核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

复核以2014年为考核年,标准、程序及相关事项参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

(三)报送时间。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告(一式三份)及复核县(市)材料数据包(光盘形式)邮寄至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有关要求,深刻把握新常态下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提升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创建活动新一周期整体工作安排,认真指导各地开展评选考核工作。通过经验传授、专家解读等形式,做好指标标准体系、评选考核办法以及综合管理系统的宣传、解释和应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及时获取指标数据。

(二)扎实推进,注重过程。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好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以评选考核为契机,积极调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建设。要把功夫下在创建过程中,创新政策、完善机制,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发掘一批达到指标标准要求、体现“四个创新”特点的先进典型,确保获评模范县(市)不掉队、有进步。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鼓励各方参与,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落实“两个责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评选程序和标准,确保评选考核质量。对存在弄虚作假、跑部公关、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地区,部将依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严肃查处,取消申报模范县(市)的资格和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五、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联 系 人:梁 巍 刘 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305室

邮 编:100812

电 话:010-66557960/66557975

传 真:010-66557932

电子邮箱:bcjhdbgs@163.com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评选考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以及县(市、区、旗)、地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市)”)自愿实施创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活动,是指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由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由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创建,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模范县(市),是指依照规定程序评选产生,由国土资源部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的及受到通报表扬的县(市)。

第五条 创建活动包括评选、表彰奖励、复核和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部署开展全国创建活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活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创建活动。

第六条 创建活动周期为3年。每个周期开展2个批次的评选和1次表彰,已获评模范县(市)每年须接受复核。

第七条 开展创建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激励创新,典型示范;自愿申报,重在过程;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

第八条 创建活动评选、复核依据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及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创建活动的总体设计、部署和组织推进,并设立创建活动办公室。创建活动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创建活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起草创建活动日常文件、资料;

(二)严格评选程序和标准,制定并完善指标标准体系、评选考核办法等创建活动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并维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开展模范县(市)申报、评选及表彰,制定并协调下达相应奖励措施;

(四)组织开展模范县(市)复核,公布复核结果并协调下达相应奖励措施;

(五)组织召开会议、开展调研、举办业务培训;

(六)指导各地开展创建活动,与各地创建活动工作机构联系、沟通、协调,受理各地提出的业务咨询和评选考核结果查询申请,组建并管理创建活动专家库;

(七)发挥模范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总结、发掘、推广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经验,注重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与国土资源部各项重点工作结合,提高典型模式的应用性;

(八)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土资源部主要媒体开展创建活动宣传,特别是模范典型创新经验做法的推广;

(九)严格评选考核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开展创建活动,并设立省级创建活动工作机构。省级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创建活动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起草日常文件、资料,上报相关信息;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考核和模范县(市)评优申报工作,协助提供需省级层面出具或县(市)层面难以获取的相关数据资料;

(三)落实国土资源部奖励措施,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对模范县(市)的配套奖励;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模范县(市)复核,对未达到复核分数要求的县(市)进行督促整改;

(五)组织召开会议、开展调研、举办业务培训;

(六)指导各县(市)开展创建活动,受理各地提出的业务咨询和评选考核结果查询申请;

(七)总结、发掘、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典型模式,推进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及时将有关内容报送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八)完成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创建活动其他工作;

(九)严格评选考核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拟申报模范县(市)的地区应建立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长期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创建活动工作机构人员安排和经费保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创建活动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起草日常文件、资料,上报相关信息;

(三)主动如实提供评选考核所需的各项数据资料,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评选申报各项工作;

(四)总结提炼本地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典型模式,形成文字材料并及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五)开展节约集约宣传活动,推动将节约集约有关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第三章 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包括评优工作部署、省级考核、评优申报、评优考核、公示和公告。

第十三条 评优工作部署。国土资源部以印发评选通知的方式,部署开展每个批次的模范县(市)评选。

第十四条 省级考核。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考核,对各申报县(市)的一票否决指标、数据真实性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通过省级考核的县(市)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确定最终的省级考核结果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评优申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推荐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省级考核(地级市须所辖区县均通过省级考核,且不可与所辖区县重复申报),并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有特色、效果好的县(市)进行评优申报。

申报采取信息化填报方式,申报地区须统一安装创建活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以评选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评优考核。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申报地区进行评优考核。

(一)资格审查。国土资源部组织办公厅、总督察办、耕地司、储量司、执法局等单位对申报地区进行资格审查,对出现指标标准体系中一票否决指标所列情况的地区,取消评优资格。

(二)综合评审。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地区各类指标进行评分。面向社会公众的考核指标由第三方机构通过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测评。

(三)实地考核。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核。申报地区人民政府代表应向国土资源部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陈述,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统一评分。

(四)提交评审报告。国土资源部专家评审组在完成综合评审和实地考核工作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地区评分表和评审报告。

(五)评优考核评分。国土资源部按照各项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各申报地区得分和排序。

(六)评优结果审定。国土资源部召开部专题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公示的模范县(市)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将审定的名单在中央和部主要媒体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确定最终评选结果。

第十九条 公告。在中央和部主要媒体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对模范县(市)名单进行公告。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表彰。国土资源部在每个活动周期末召开表彰会,对模范县(市)(县级)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对模范市(地级)进行通报表扬,并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予“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指标奖励。国土资源部对获评的模范县(市)(县级)、模范市(地级)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连续3年复核通过的模范县(市)(县级)、模范市(地级),再次给予用地指标奖励。用地指标奖励由国土资源部统一下达。

(二)其他奖励。国土资源部优先将模范县(市)作为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先行先试、调查研究的选点。

国土资源部奖励的用地指标要专列专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挪用。在落实国土资源部奖励措施的基础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对模范县(市)(包括复核通过的模范县(市))的配套奖励措施。各项奖励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将作为“优秀组织奖”评选的依据。

第五章 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包括复核工作部署、省内复核、复核审查、复核整改和结果认定。

第二十三条 复核工作部署。国土资源部以印发通知的方式,布置开展模范县(市)复核。复核时间可参照评选工作安排,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内复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模范县(市)进行复核。经省内测评、复核公示后,形成省内复核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复核审查。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复核报告后,组织有关司局进行一票否决指标审查,并对省内复核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第二十六条 复核整改。复核未达到省级考核分数要求的(具体要求详见指标标准体系),由国土资源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1年整改,下一年再次接受复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整改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结果认定。

(一)通过复核(通过省内复核及复核审查,或经整改合格)的模范县(市),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可以继续保留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在模范县(市)表彰时一并予以公告。

(二)未通过复核(未通过省内复核、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复核要求的,复核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以及未通过复核审查的)的模范县(市),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后,进入摘牌程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予认定或存在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予以处理。

(三)获荣誉称号已满3年且未通过复核的模范县(市),荣誉称号自动取消,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下一批次模范县(市)评选。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创建活动评选考核所依据的标准、程序,以及评选考核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政策及评选结果,均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已获评模范县(市)应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创建工作,健全创建活动工作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接受每年的复核,开展宣传活动,及时报送信息,总结推广本地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典型经验,推进节约集约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及示范应用,带动其他地区参与创建活动。

第三十条 模范县(市)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突发一票否决指标所列情况,须及时向国土资源部说明情况。国土资源部将组织调查组,会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同进行重点核查,一经查实,由国土资源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未能完成整改、及时消除恶劣影响的模范县(市),进入摘牌程序。

第三十一条 摘牌。进入摘牌程序的模范县(市),经国土资源部和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印发通知,并抄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三十二条 模范县(市)出现行政区划变更、变动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模范县(市)行政区划发生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可重新通过评选程序获得。模范县(市)之间发生行政区划合并,以及模范县(市)名称由县改市、由县改区等不涉及到行政区划实际调整的情况,经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荣誉称号可继续保留。

第三十三条 对评选、复核等结果存在异议的县(市),可向所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申请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专家库制度。

(一)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建立,制定严格的筛选程序,专人管理,定期更新。

(二)专家库人员按照筛选程序,从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和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产生。各单位可推荐思想品质优秀、业务素质优良、工作认真负责、自愿参与创建活动的人员参选专家库。

(三)通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模范县(市)评选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保密。各级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逐级制定数据管理和安全保密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专家等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评选考核各个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六条 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创建活动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创建活动中,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制定规章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规范创建活动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创建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惩处措施。

(一)各级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在评选考核中出现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条禁令”要求不符,以及失泄密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在创建活动评选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跑部公关等情况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对主要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三)在创建活动评选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跑部公关或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地区,取消其申报模范县(市)的资格和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四)参与创建活动的专家,工作出现重大偏差、存在弄虚作假、失泄密等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追究相关责任,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不再纳入专家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申报县(市)资料提交一览表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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