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第九条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为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工作,现将上海世博会退税有关函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凡以该分局名义发出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为上海世博会退税专用函调。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管理工作,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中接到的发函单位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税务机关代码为131004600)的发函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的要求,认真核实,及时回函,每一份回函均应有明确的函调结果。
三、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直接关系世博会退税的办理效率,关系到我国政府形象,各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税务总局将对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进行单独统计、考核,对不按时回函以及回函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2002-03-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 2000-02-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0-01-17
- 财政部关于外交部减编退役车运回国内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2002-07-09
-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2001-08-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9-08-2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03-1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 1998-07-0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1201c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8-12-0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7-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