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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09)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9-05-13 实施日期 2009-06-1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2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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