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进口许可签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布部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布文号 机电办机进[2015]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7-14 实施日期 2015-07-14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进口许可签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电办机进[2015]47号)

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

为加强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进口监管,现将进一步做好无人机自动进口许可签发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与无人机有关的商品编码调整情况

自2015年7月1日起,海关对部分航空器商品编码做出调整:

(一)原8802110000:空载重量≤2吨的直升机,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出口管制的);(2)8802110090:其他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直升机。

(二)原8802200010: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2)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调整后,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无人机包括:

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

2、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3、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二、加强无人机进口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应高度重视无人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认真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资料,重点核实如下内容:

1、申请报告应说明进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进口无人机的用途;

2、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申请进口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与外贸合同一致;

4、进口无人机用于销售的,需提供内贸合同,及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销售给个人的,需提供购买者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

以上书面资料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书面资料应单独存档备查。

特此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26号公告—发布新的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 · 2006-03-29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 商务部 · 2005-11-29
  3. 煤矿专用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能源部(已变更) · 1988-09-28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商务部 · 2015-06-17
  5.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 2017-02-27
  6. 铁道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已撤销) · 1998-01-08
  7.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8-02-08
  8.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89-10-23
  9.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 2016-11-16
  10.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撤消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通知 商务部 · 20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