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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不准进口已出口的国产手表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1987]外经贸管进字第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3-01 实施日期 1987-03-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重申不准进口已出口的国产手表的通知

([1987]外经贸管进字第65号 1987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

经贸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手表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于加强了管理,近几年进口手表大为减少,为国家节省了外汇;同时,保护和促进了我国手表工业的发展,国产手表出口数量也有了较大的增加。但是,1986年以来,有的地区和部门又用外汇从国外买回我国出口的手表,然后转卖给国内经销单位,赚取人民币。这种行为影响了我国手表工业的正常发展,挫伤了手表厂生产出口手表的积极性,干扰了国内市场,浪费了外汇。为制止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现重申:除严格执行关于进口外国手表的现行管理制度外,不准进口我国已出口的手表,请各地省级经贸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对进口已出口的国产手表,不发进口许可证。请各海关自1987年3月1日起(以到货日期为准),如发现进口国产出口手表均予扣留,限期退运国外或者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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