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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84-07-23 实施日期 1984-07-2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机械工业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这对于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素质,开创机械工业的新局面将起到重大作用。各级机械工业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地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应根据国家计划总的要求,本着适销对路、促进技术进步、加强为用户服务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安排年度的或跨年度的滚动计划,并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年度生产计划的安排建议。

国家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以保证国家重点任务需要为目标,具体范围根据各个时期不同情况予以确定。目前应包括以下五项:1.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2.成套进口设备国内分交部分;3.援外项目和重要出口产品(合同);4.国家储备;5.国防建设和军品配套的需要。以上五项国家重点任务中需要的名牌、短线机电产品(包括主要配套产品)都要纳入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以保证国家重点需要。主管部门应将指令性计划尽早下达到企业,不断提高指令性计划的科学性,努力作到准确无误,并组织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产需衔接。企业首先要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全面完成。

指导性计划是国家用以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编制。执行中,企业有权根据产供销的变化情况自行调整。

凡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机电产品,均由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安排生产。

二、在材料供应和采购方面。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实行多种来源、多种渠道供应和采购的办法。国家分配给机械工业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燃料,首先用于保证国家重点任务的需要(分配给农机的要保证上调产品的需要)。在国家分配材料指标的范围内,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有条件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企业固定协作供应关系,自行订货,直达供应,直接结算;小额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委托有关经营单位代购。企业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已开放的原材料、燃料等生产资料市场,选购所需物资,也可以采用生产协作的办法,取得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

指令性计划任务所需原材料及配套零部件,如果国内供应的品种、数量不足或质量满足不了技术要求的,企业可向主管单位申请进口解决。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供外汇来源,为其创造条件。

三、在产品销售方面,为适应机电产品品种规格复杂、使用面广、成套性强、技术服务要求高的特点,应利用多种流通渠道,尽量减少环节。列入指令性计划产品(除汽车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订货和销售方式:

大型设备按计划采取由主要生产或成套承包单位总承包的办法,组织生产和供货,供需双方直接订货。

一般通用设备,由产需双方直接订货。

单机和机组配套由供需双方按择扰、技术匹配、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产需双方直接衔接订货。

农机产品,由机械工业部农机化服务总公司同省、自冶区、直辖市机械、农机厅局协商,按产品分企业确定上调量,用于安排重点需要。

各类设备在供需上矛盾突出的,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指导性计划产品及新试制的新产品等,企业均有权自行销售,也可委托有关经营单位经销或代销。

四、在产品价格方面。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供货的机电产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

其中优质机电产品,企业可按照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的按质论价的办法,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价格。

自销产品,在国家统一订价的基础上,允许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工业和农业通用的产品(如内燃机、水泵等)、配套件和通用的维修零部件,可按国家对一般机电产品价格的规定执行。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企业可以用多余、闲置的设备作为投资,投资的对象既可以是本行业的企业,也可以是其它行业的企业。投资所获得的利润,企业可按规定比例留成和使用。

为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加速技术引进,企业除有权参加有关的外贸谈判,签约、对外考察和销售产品以外,对其所获得的外汇,有权按规定提取一定的比例,自行使用。

六、在机构设置方面,取消过去部颁发的关于非生产人员计算口径和人员配备比例的规定,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企业可按生产特点和加强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企业厂长(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余行政系统的干部,均由厂长(经理)任命。

针对当前机电产品质量问题较多,一些不合格的机电产品仍有出厂的状况,部曾在(83)机技字300号文中规定:“企业质量检验科长的任免调动需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现根据改革的精神,取消这个规定,厂长要切实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对本厂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劳动制度,如招收季节工、临时工等。某些特别繁重工种的工人,在上级批准指标的范围内,可从农村招聘轮换工,但必须签订合同,不转户口关系,口粮自理,到期辞退。

对有专长的技术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术的老工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确因工作需要的,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使他们在关键岗位上继续发挥作用,对其子女就业问题,企业可按规定优先安排。

八、为了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必须保护企业之间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合同履约、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合法竞争,禁止采用冒充、伪造,弄虚作假、损害用户利益、损害其他企业信誉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要本着取消部门和地区封锁的精神,除必须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厂负责生产的任务外,实行产需双方直接见面订货或公开招标的方法,打破部门、地区界限,打破“定点厂”与非定点厂的界限,择优选点,择优安排,通过竞争,促使先进企业加速发展,同时组织、促使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向先进企业靠拢或参加先进企业为龙头的公司(总厂)。

九、促进企业在社会主义竞争中联合。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类型的联合体。如生产联合、销售联合、科研生产联合以及行业协协会等。企业联合体可以是比较紧密的,也可以是松散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参加联合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凡组成经济实体的公司(总厂),应视同一个企业对待,拥有上述条款规定的企业自主权。

十、贯彻落实国务院《暂行规定》,关键是各级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为企业“松绑”。长期以来,管理体制中有很多不合理的规定,许多事情由于“合理不合法”,企业想办也办不成。机械工业的各级管理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执行。除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要认真检查过去的影响和限制企业积极性的各种不合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有利于机械工业上质量、品种、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出发,研究制订改革措施,为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创造条件。

十一、国务院《暂行规定》下达后,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又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和补充。凡有正式规定,当地企业均遵照执行的,部直属企业(公司)可以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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