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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5]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7-20 实施日期 2015-07-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渔[2015]51号)

为做好2015年我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开展捕捞合作相关工作,根据中朝双方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单位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渔业协会签署的《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渔业协会关于朝鲜以东海域捕捞合作协议》(见)以及近期双方会谈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的复杂性,今年与朝方开展朝东海域捕捞合作仍限于山东、辽宁省和大连市所属渔船,并继续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朝东海域捕捞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两省一市申报情况,今年仅山东省有企业申请继续派渔船赴朝东海域开展捕捞合作。

二、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意见,我部同意山东省5家企业、共59艘渔船参加今年朝东海域捕捞合作项目(企业和渔船名单见附件2)。上述5家企业59艘赴朝东海域作业渔船均需纳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渔业协会签署的合作协议范围。

三、上述合作协议以外的所有其他企业和中国渔船赴朝鲜东海域作业均属违法违规。对于私自出境赴朝东海域作业的渔船或违法组织渔船出境生产的企业和个人,我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情况通报其他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及《农业、外交、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4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非法出境、走私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今年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渔业协会的会谈结果,2015年我渔船赴朝东海域开展捕捞合作条件与去年相同,具体内容参见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渔业协会签署的《合同书》(见附件3)。

五、请山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朝东海域捕捞合作项目的敏感性、复杂性,从维护中朝关系和地区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项目审批和管理,做好渔船全时动态监测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朝方规定的作业条件开展生产,减少违规违法及涉外事件发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处理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另外,鉴于目前已到渔汛期,请山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加快赴朝东海域渔船证件办理进度,为渔船尽早出境赴朝作业创造条件。

六、请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与朝方保持密切沟通协作,保证双方信息畅通,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七、开展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的企业要加强对有关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朝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相关作业条件生产,服从指挥船统一调度指挥。渔船生产期间必须随船持有朝方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按要求悬挂标示牌,船员不得离船上岸。由于朝鲜东部水域与俄、日、韩三国水域相接,为避免引发涉外事件,严禁渔船进入俄、日水域及朝俄、朝日争议水域和朝韩交界特定禁止水域生产,所有渔船必须在朝方许可的水域内作业,并距边线保持至少2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2.企业和渔船名单(略)

3.合同书(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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