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政府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4-28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以粤府函〔1996〕14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修改为:“第六条 对有第四条第(五)至第(八)项行为者,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3.原第九条相应改为第七条,内容不变。

4.原第十条修改为:“第八条 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九)项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违法收费数额1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数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上述数额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警告

违法收费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数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拒绝改正的;

(二)行政记过处分

违法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拒绝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或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依本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后,再次重犯的。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

违法收费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并拒绝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或依本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后,再次重犯的。

(四)行政降级处分

违法收费数额50万元以上,并拒绝将违法所得退还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或依本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后,再次重犯的。

(五)违法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能主动将违法所得返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违法收费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能主动将违法所得返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按本条第(二)项处理;违法收费数额50万元以上,能主动将违法所得返还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按本条第(三)项处理。”

5.原第十一条相应改为第九条,内容不变。

6.删去原第十二条,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容不变。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 · 1995-03-27
  2.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 1995-08-14
  3.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 2004-02-25
  4.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1999修订) 广东省政府 · 1999-12-08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 1998-05-19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 1997-02-25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政府 · 1997-01-22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政府 · 1998-04-28
  9.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 1995-05-22
  10. 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广东省政府 · 199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