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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5]264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5-12-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648号)

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5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申请废弃物倾倒的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同时废止。

附: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

│ 倾倒地点与│近岸倾倒A │远海倾倒B │有益处置C │

│ 倾倒方式 │ │ │ │

│废弃物种类 │ │ │ │

├──┬────────────┼─────┼─────┼─────┤

│疏浚│ 清洁疏浚物 │0.30│0.15│0.05│

│ 物 ├───┬────────┼─────┼─────┼─────┤

│ │ 沾污 │ 通过全部 │0.40│0.20│0.10│

│ │疏浚物│生物学检验│ │ │ │

│ │├────────┼─────┼─────┼─────┤

│ ││ 一种生物未通 │0.80│0.40│0.15│

│ ││ 过生物学检验 │ │ │ │

│ │├────────┼─────┼─────┼─────┤

│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1.50│0.60│0.20│

│ ││ 通过生物学检验 │ │ │ │

│ ├───┼────────┼─────┼─────┼─────┤

│ │ 污染 │ 一种生物未通 │1.50│0.60│0.20│

│ │疏浚物│ 过生物学检验 │ │ │ │

│ │├────────┼─────┼─────┼─────┤

│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3.00│1.00│ - │

│ ││ 通过生物学检验 │ │ │ │

├──┴───┴────────┼─────┼─────┼─────┤

│城市阴沟淤泥│6.00│2.00│ - │

├───────────────┼─────┼─────┼─────┤

│渔业加工废料│0.40│0.20│ - │

├───────────────┼─────┼─────┼─────┤

│ 惰性无机地质材料 │0.50│0.20│0.10│

├───────────────┼─────┼─────┼─────┤

│ 天然有机物 │0.40│0.20│0.10│

├───────────────┼─────┼─────┼─────┤

│岛上建筑物料│0.40│0.20│0.10│

├───────────────┼─────┴─────┴─────┤

│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性│

││质、原地弃置或异地弃置、弃置区的环│

││境敏感性、废弃物的体积、占海面积、│

││倾倒前的拆解情况、是否采取有别于海│

││洋弃置的其他有益处置方式等情况进行│

││个案处理,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

└───────────────┴─────────────────┘

说明:

一、倾倒地区与倾倒方式

(一)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

(二)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二、废弃物种类

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包括七大类,具体是:

(一)疏浚物: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括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依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二)城市阴沟淤泥:市政污水处理后残余的富含有机物的废物,主要由物理过程产生。

(三)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水产品肉、皮、骨、内脏、外壳或鱼粉残液等废物。

(四)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主要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五)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六)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无害物质。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三、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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