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并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执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