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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0]18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1-17 实施日期 2000-12-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商贸服务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7日 国税发〔2000〕188号)

各省、自治程、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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