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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民航财发[2000]17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9-28 实施日期 2000-10-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用事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财发〔2000〕177号 2000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市、区)局,各机场、航站: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财规〔2000〕28号)规定,特制定《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财规〔2000〕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乘坐70座(含70座)级涡桨飞机和50座(含50座)级以下涡扇飞机飞行航班的旅客,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调整为每人10元。具体机型由民航总局对外公布。

二、旅客乘坐上述机型以外航班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为每人50元。

三、在同一城市中转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在隔离区中转航班的旅客免收机场管理建设费。

(二)乘坐国内航班在24小时内中转的旅客,两个航班起飞时刻(以机票上的起飞时间为准)间隔在8小时以内,在中转机场免交机场管理建设费;超过8小时的,如中转航班由上述支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如中转航班由干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5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

四、航公司因故临时更换飞机,由支线飞机改为干线飞机的,应按航空公司原对外公布航班的支线机型执行,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乘坐干线飞机改乘支线飞机,尚未进入隔离区的旅客,其机场管理建设费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

五、各机场应安排专项柜台出售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并在机场公告当日收取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航班号和所飞机型,以方便旅客购买。

六、旅客购买机场管理建设费时,应出示当日有效机票。各机场应在支线飞机机票旅客联上加盖印章,以备查验。

七、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67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现行支线飞机机型

1、国产的运-7、新舟-60、运-12

2、进口的冲-8、萨伯-340、美多-23、多尼尔-328、CRJ-200、ERJ-145、ATR-72(涡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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