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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2]19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4-28 实施日期 1992-05-1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 价费字[1992]197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机构对进口音像制品进行审查,可收取审查费。收费标准,每部(集)录像片(单本按九十分钟,连续剧或系列剧按六十分钟计算)二百元;每盒录音节目带一百五十元。

地方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进口音像制品的初审,是正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不得收取审查费。

二、音像制品审查费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的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补偿机器设备磨损折旧、电费开支和抵补事业经费,少部分用于审片人员的劳务费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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