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1-17 实施日期 2001-01-17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 · 2000-09-19
  2.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 2000-06-20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财政部 · 2008-06-03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0-01-13
  5.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00-02-01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14-04-23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2-12-11
  8.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2014-02-20
  9.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0-01-13
  10.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