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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部科学技术工作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0-06-18 实施日期 1980-06-18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地质部科学技术工作暂行条例

(1980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一、地质科学技术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科研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为高速度发展地质事业、为提高地质找矿工作的经济效果、努力赶超世界地质科学技术先进水平而奋斗。

二、地质科学研究机构的工作,必须以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为中心,研究解决地质找矿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出成果,出人才。

三、地质工作是调查研究性的工作,地质科学研究应贯穿于地质工作的全过程。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必须实行科研与生产、专业科研与群众性科研相结合的方针。

四、地质科技现代化是地质工作现代化的关键。要根据地质工作的需要和地质科学技术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地质科技政策,明确地质科学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和科研工作重点。

五、正确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学技术人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党的依靠力量,要积极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六、要提倡科技人员学习唯物辩证法。

七、要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技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学术上的是非问题,不能用行政手段去解决,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实践去认识。

第二章 任务与分工

八、地质部门科技工作的任务应是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并重。各级科研机构要根据本身的任务和条件,明确分工,各有侧重,逐步形成科技工作的重点和特色。

九、地质队的研究工作着重结合本队的地质找矿任务,侧重综合分析、综合研究和新技术推广,解决普查勘探过程中的科技问题,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和找矿效果。

十、省(市、自治区)地质局所属的研究所(队)主要研究成矿规律和矿产预测,围绕它开展矿床地质、必要的基础地质和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不断提高地质研究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为部署地质找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 面向全国的研究所(队)要侧重基础、侧重提高。要研究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地质找矿工作中关键的重大的研究课题,创立和发展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探索地质工作的新领域。各研究所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努力创新,促进和推动全国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发展和提高。

十二、 高等地质院校(系)在进行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侧重理论,侧重提高,创立和发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和输送各类技术人才。

十三、为加快地质科技工作的发展,科研、教学单位和地质队(工厂),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开展大协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十四、 部设科技局。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指挥部)、地质科学院、勘察技术研究院、研究所、地质学院设科技处。

十五、地质部科技局是部科学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和综合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科技政策,组织编制国家和部门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和审批跨部门、跨专业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新技术推广,管理科技三项费用和物资,管理地质科技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情报交流及技术干部管理等项工作。办理中国科委地质专业组、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质科学院和勘察技术研究院在部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管理所属研究所。

十六、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直属司、局、指挥部)、院、所、地质学院科技处是各单位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的科技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组织编制科技规划、计划,组织审批专题研究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时反映和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编报完成科技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科技成果(包括发明、专利)的审议,申报和成果推广工作;

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新技术引进和国际科技交流;

管理科技情报工作等。

第四章 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十七、研究所、队(以下简称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十八、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若干人。所长,副所长由有组织能力的科学家和热心地质科学事业、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中年科学家或科技人员担任所长、副所长。

十九、研究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各方面工作。

对于研究所的重大问题,所长、副所长应召集所务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对于学术问题,所长要尊重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所务会议由所长、副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以及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二十、研究所必须保持专业方向和科研任务的相对稳定。要定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

第五章 科学技术(学术或技术)委员会

二十一、部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它是部的科学技术评审组织,也是部高级科技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机构。

二十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由较高水平的科技专家组成,其成员一般应是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新学科、新技术领域中的优秀人员或有重大成果及贡献者,也可不受技术职称的限制。委员的人选,一般应由各有关单位推荐,部领导遴选聘任,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部任命。

二十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审议部科学技术远景规划与国家重点项目计划;

对地质技术政策、机构布局和科研方向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评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提出报请国家和部授予奖励的意见;

评定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高级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

对科技人员的培养计划审议和提出建议;

对重大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讨论并提出其他涉及地质工作现代化问题的重大技术措施和意见;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十四、部各科研机构、有关专业局和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可参照“地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组成自己的科学技术(学术或技术)委员会。

第六章 科技人员的职称、考核、培养

二十五、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相当于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技术员、技师。

二十六、确定和晋升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应受资历、学历、年龄的限制,应破格晋升,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二十七、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应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如理论工作、实验工作、管理工作、情报工作、科技服务工作等),经常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考核。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学术(技术)委员会评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并要求建立科技人员的考核档案。

二十八、在职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主要通过工作实践,同时,可采取进修、参加学术活动、专题学习班、训练班以及出国考察等方式进行。

高中级科技人员每二至三年要给予三个月以上的进修时间。

二十九、 凡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研究院、所,应招收研究生,为地质事业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创造精神和严肃科学态度、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的优秀技术人才、专家或科学家。

研究生的导师和指导小组负责人应是高级研究人员。他们的职责是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

第七章 计划管理

三十、地质科技计划是地质工作的一部分,地质科技计划应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发展研究、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推广等。

三十一、 科技项目的确定是科技计划管理的首要一环。要从国家需要和我国的地质特点出发,根据地质科学发展,结合本单位的条件,选准课题。

三十二、凡申请列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应于每年二季度将课题计划任务书报部科技局,经部综合平衡及必要的审查后,纳入地质部门科技发展的年度计划,统一下达。

对于国家和部门的重点科技项目,逐步试行合同制和协议制,由主管部门和项

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十三、为加强计划管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机构的作用,地质科技计划实行部(专业司、局、院)、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基层单位三级管理,专业司、局、院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的科技规划、计划应报部备案。

三十四、地质科技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不得任意变动,确需变更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项目,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的规定,不得无故撤消或中断合同。

凡地质科技计划没有按进度要求完成的,不算全面完成任务。

第八章 经费

三十五、 地质科学研究经费由地质勘探费、基本建设费、科技三项费用、新技术推广费和教育经费等组成 。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包括研究单位的收入和部外资助。

三十六、 地质科技经费使用的范围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发展研究(新产品试制和试验、中间试验)、新技术推广等。

科技三项费用是补助性质的,实行专项管理,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和新技术推广费的单位,必须报年度决算,项目完成后进行总决算。

三十七、 研究所科研经费由地质勘探费开支。

地质院校自选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教育经费开支,经部批准建立的各学院研究室所需经费应列入学院的教育经费计划。

地质局、队的科研经费由地质勘探费开支。

三十八、 研究所、队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条件增加收入,积极创汇。研究所(队)的利润收入和创汇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留成制,用作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九章 成果管理

三十九、凡是承担科技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地质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提交科技成果。

四十、 已经完成的科技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时组织鉴定、评审。一般项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国家和部门重点项目由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四十一、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出版,推广工作。

四十二、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发明奖励条例》等规定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四十三、 对于学风恶劣、弄虚作假、剽窃成果、干扰破坏科研秩序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必须加强思想教育,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技术服务

四十四、地质部门的技术服务系统包括实验室(实验中心)、仪器室(技术室)、附属工厂、实验车间以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结合技术服务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四十五、 根据科学研究和地质找矿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若干先进的公用实验室,逐步形成实验测试中心,负责地质队和研究所的分析、测试、实验、计算等任务和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

科研单位的附属工厂,逐步实行企业管理,在完成试制、修配任务的前提下,安排产品生产,增加收入。

四十六、大型精密仪器要实行共管共用或专管共用,凡是仪器发挥作用好的,可以优先予以更新。长期不能发挥作用的,部可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试行有偿占用,建立必要的经济核算制度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后勤工作

四十七、科技后勤工作是搞好科技工作的重要保证。它包括:物资供应、基建、财务、生活等工作,后勤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科研第一线服务,创造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

四十八、后勤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档案,组织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提高其完好率和利用率。组织仪器设备的革新改造。

第十二章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十九、 发展国际地质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掌握科技动态、培养人才、促进地质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学科本专业的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十、 研究院、所(队)、地质学院等可以与外国同类研究组织建立联系,互相交换论文、资料、图件、样品、标本等。鼓励科技人员在不泄露国家机密,不损害国家利益条件下,与国外科学家建立学术通讯联系。

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获得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要及时整理、复制、分送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第十三章 图书与情报工作

五十一、 地质图书、情报工作是地质科学技术工作的“参谋”、“耳目”和“工具”。地质部情报研究所和全国地质图书馆,为全国地质情报、图书的典藏,服务和研究中心,对于各级图书、情报部门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五十二、 情报、图书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通过各种途径,广开来源,系统搜集、典藏国内外各种地质书刊、文献资料,做好检索等咨询服务工作;

研究国内外地质科技发展的水平和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报资料,为地质部门制定技术政策、规划、计划工作部署提供各种参考依据;

办好地质科技情报刊物;

推动地质情报网的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地质科技成果的登记、保管、借阅、宣传和统计分析;

做好国际间地质文献交流、交换工作。

第十四章 政治思想工作

五十三、 政治思想工作是完成科技任务的基本保证。地质科技战线政治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进行遵纪守法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引导广大科技人员走又红又专道路,保证科研机构出成果、出人才这一基本任务的顺利实现。

五十四、 科研机构的政治思想工作必须以科学研究为中心,根据地质科技工作的特点,结合业务工作,经常进行。

第十五章 附则

五十五、 本暂行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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