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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停止受理大众媒介部分处方药广告有关品种的说明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药管市函[2001]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1-23 实施日期 2001-01-23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停止受理

大众媒介部分处方药广告有关品种的说明

(药管市函[2001]7号 2001年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规定,“粉针剂类、大输液类和已经正式发文明确的其他品种以及抗生素类的处方药,自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查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申请。”现就如何认定以上品种予以说明。

一、粉针剂类

注射用无菌粉末俗称粉针,系将药物的灭菌粉末分装在安瓿或其他适宜的容器中,临用前以适当的灭菌注射用溶媒溶解或混悬使用的制剂,其通用名称为在药品名称前加“注射用”,如注射用头孢拉定、注射用头孢曲松纳等。

二、大输液类

用于静脉滴注输入体内的大剂量注射液俗称输液,如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

三、已经正式发文明确的其他品种

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包括卫生部原药政局)下发的特殊管理的药品,如卫生部原药政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含可待因止咳药水管理的通知”(卫药特发[1998]第301号);2000年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对胃肠动力药西沙必利管理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321号);2000年9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435号)等。

四、抗生素类的处方药

具体品种包括:

(一)抗感染药物

1、β-内酰胺类

(1)青霉素类

(2)头孢菌素类

(3)其他β-内酰胺类:如头霉素类、碳青霉烯类、单环β-内酰胺类、氧头孢烯类和β-内酰胺酶抑制剂。

2、氨基糖苷类

3、四环素类

4、氯霉素类

5、大环内酯类

6、林可霉素类

7、其他抗生素类:如盐酸万古霉素、盐酸去甲万古霉素、杆菌肽、磷霉素等。

(二)抗结核药:如利福平、利福定、硫酸卷曲霉素等。

(三)抗真菌药:如两性霉素B、制霉菌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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