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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财外字[1986]第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7-01 实施日期 1986-01-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

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86]第8号 1986年7月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解决港澳地区内地派出人员夫妻分居问题的几条意见>的原则精神,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多数不能同时派出,为此,对配偶不在港澳的人员,采取配偶探亲的办法。现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驻港澳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1年后,每两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1次,时间为1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驻港澳人员仍可按原制度规定回内地休假。

二、配偶到港澳探亲的待遇:

(1)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2)往返路费由驻港澳单位报销。配偶不管其属何级人员,一律按乘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

(3)在港澳一个月期间,补助生活费1500港元,报销临时性医疗费,住宿由港澳单位提供。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三、驻港澳人员其他直系亲属到港澳旅游,费用自理。

四、澳门地区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此规定从1986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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