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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海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2-26 实施日期 2004-02-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四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省内运输木材,必须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木材运输证》;跨省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修改为:“运输木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

将第九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修改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将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经营、加工的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向农村居民购买砍伐其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必须具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查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对向农村居民购买砍伐其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还有权查验其是否具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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