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吉林 广西 黑龙江 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09]261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于2009年8月28日对推迟发行的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进行代理招标发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地方政府债券名称 |
招 标 日 期 |
招标发行额(亿元) |
吉林(二期) |
8月28日 (周五) |
25 |
广西(二期) |
30 |
|
黑龙江(二期) |
30 |
|
内蒙古(二期) |
27 |
|
合 计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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