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鉴定是指通过一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以利于科技成果的完善提高和应用推广。
为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达到预期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应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类型和阶段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和生物新品种;
二、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提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基础理论研究和属于应用理论的非定向理论;
三、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在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入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以上科技成果的鉴定包括成果各阶段的鉴定,即实验室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工业性试验(或扩大试验)鉴定和生产(设计)定型鉴定以及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四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即确认其成果所有权及主要完成者。未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不得申请成果登记、各种奖励、进行技术交易以及新产品减(免)税。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类的生物新品种、增产和保产技术措施,农用微生物和生物防治的新畜药、新疫苗等,经生产试验验证,证明增产显著、优质、速生、抗逆性强或安全、有效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能大面积应用推广者。
二、工业科技成果类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新方法等,要有充分的科学理论依据和实验数据,经实际应用验证,证明技术先进、工艺路线合理、质地优良、性能可靠,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作用者。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新成就,须在国内仿制产品、移植技术中全面达到原技术水平、或对所开发、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有较大改进和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适应于我国自行生产、应用的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类的诊断方法、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等,经有效病便或临床试验证明提高了疗效和诊断率,改善了医疗条件。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有一定应用推广价值者。
五、科技发展政策、战略、规划、科技情报、科技管理、计量基准、技术标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有完整的系统资料和准确的数据,所提出观点和数据有分析、有论据,并经采纳证明对促进科技进步和指导工农业生产等方面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或产生技术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
六、自然科学应用理论成果,要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等方面有新的见解和发现,并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意义或对指导本学科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者。
第六条 对于相同系列(类型)产品(品种)可只选有代表性的进行鉴定。配套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进行逐个鉴定(能独立应用的单项技术除外)。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预审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必须按鉴定应具备的条件,先由完成项目的组织或个人提请本单位预审;由主管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或委托专业主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需填报《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附后)和必备的技术文件,其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试验研究工作报告;
2.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查阅国内外专利及非专利文献情况和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3.试验测试报告;
4、技术鉴定大纲;
5、用户试用或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6、必备的图样;
7、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研究(制)经费决算;
9、参加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列)。
第八条 凡申请鉴定的项目,如研究单位之间或主要研究人员之间有争议者或在技术指标上没有达到原下达计划指标者,又没有提出正当理由的,初审部门可拒绝组织鉴定。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形式,应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精神,按其成果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组织鉴定:
一、会议鉴定法:对必须结合现场和实物考查,经集体讨论才能作出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组织召开鉴定会议。科技成果鉴定会议,原则上都要成立鉴定委员会,负责整个的技术鉴定工作,参加鉴定会议的科技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议,形成结论性评价意见后,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名,以负有技术责任。补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研究人员不挡晤辊鉴定委员会。在评议审查过程中,除需该单位参加研究的有关技术人员出面技术答辩外,参加研究人员应当回避。
二、通信鉴定法:凡是不需要考察现场,不进行实物测试(或已有专门的测试报告),依据技术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可由任务下达部门(或业务主管行业归口部门)采用通信法组织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专家审查意见后,提出鉴定意见并核发鉴定证书。
三、检定测试法:凡经过测试或指标检验可确定技术水平及成熟程度的科技成果,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或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意见,并由主管部门核发鉴定证书。
四、经专业主管部门(单位)作出具体审查合格证明,并通过用户使用确认技术成熟并出具实施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正式证明的科技成果,可视通过鉴定,并由主管部门核发鉴定证书。
第十条 理论研究成果应采取延时鉴定的方法,一般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以后进行。鉴定通过后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核发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可采取通信鉴定或通信鉴定与质疑答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鉴定通过后专家签署意见,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发鉴定证书。
第五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技成果鉴定分为国家鉴定、省鉴定、市(地)和厅(局)鉴定以及基层鉴定:
一、国家鉴定由国家科委主持或由国家科委主持或。上国家科委委托省科委或国务院归口部门组织,并颁发国家鉴定证书。
二、省鉴定,必须经有关市(地)、厅(局)审核,并由市(地)、厅(局)正式向省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出省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报送省科委审批。省鉴定由省科委主持,或由省科委委托各市(地)、厅(局)组织,省鉴定由省科委统一进行管理、登记编号、统一颁发省鉴定证书。
三、市(地)和厅(局)鉴定要接受同级和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监督。市(地)和厅(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按统一规定格式印发鉴定证书。
四、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必须由县(团)级以上单位组织,鉴定项目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鉴定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同行业的专家、国家鉴定邀请的专家15--30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省鉴定邀请的专家为10-20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1/3;市(地)、厅(局)鉴定邀请的专家为5-10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要有1-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要有1-2名具有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基层鉴定邀请的专家为3-7人,且均须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人员。
第六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内容
第十四条 无论采取何种鉴定形式,均对下列技术问题提出评价意见:
1.科技成果的成熟性;
2.科技成果的水平(包括成果所发明创造的难易程度和形式);
3.科技成果的应用范围, 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及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估价;
4.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密要点范围及密级;
5.存在的缺点及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1)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自己见解;(2)有权同被鉴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查询研制工作情况;(3)依据本办法要求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4)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责任。对剽窃他人成果、泄密等行为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参加鉴定委员会(小组)的技术人员,可从鉴定申请费中发给技术咨询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国防系统所属单位的民用和军用通用的科技成果鉴定,也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