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迅速开展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活动的通知
(陕商发〔2010〕507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陕安委会发〔2010〕12号),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的基本内容,充分认清、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解决制约安全生产主要矛盾,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决策;是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企业本质安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
要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要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升技术水平,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要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通知》的核心内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关系,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通知》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学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共九章三十二条,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明确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等八个高危行业(领域)为安全生产重点;提出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等一批新的指令性、限制性条款。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和重点,围绕《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落实措施;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积极完善相关措施,以推行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着力点,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和现状,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落实的工作机制;要以创新工作思路、方式和手段为切入点,着力解决本单位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指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内部责任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商发〔2010〕419号)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要按照业务分工,扎实组织好厅属企业、事业单位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务必于9月底前完成厅属各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登记。
四、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扎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企业、事业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当前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出抓好高温季节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不同特点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应急培训,储备应急物资,切实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大经常性和不打招呼的安全检查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检查不严格,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的通知》(陕商发〔2010〕314号),追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管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有关处(室)将分工负责的相关厅属企业、事业单位学习贯彻落实《通知》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登记情况,并于9月底前报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系人:寇 振 联系电话:87291592)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