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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国茧协办函[201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关于做好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茧协办函[2010]9号)

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为及时掌握国内流通领域丝绸商品的销售情况,引导行业了解国内市场需求,扩大丝绸产品消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我办会同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托商务部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系统,新建了“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并对部分丝绸商贸企业开展了监测报送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做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将列入我部2009年中央财政扶持的丝绸营销网络建设企业全部纳入监测样本企业,并按照《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试行)》,见)要求,通过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cscyxscyxs.mofcom.gov.cn)认真及时填报监测报表,我办将通过《茧丝绸市场纵览》、《中商信息》等刊物,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监测样本企业发布有关监测数据。有条件的省份要进一步扩充样本企业数量,将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丝绸商贸企业列入监测范围,确保监测数据能够按时、准确、连续发布。

二、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4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要求,2009年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已经拨付各省,请衔接、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财政资金进一步做好市场监测工作,组织监测样本企业开展相关培训,购置数据报送设备,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加快信息发布时效。要加大对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的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服务于行业企业,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目前,该系统作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将在2010年继续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组织监测样本企业于2月26日前完成网上注册,3月5日开始监测报送工作。如各地对系统运行以及《制度(试行)》设计有疑问或建议,请与我办联系。

国家茧丝办联系人:郭力野 电话:010-85093885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刘成

电话:010-59795607转521 传真:010-65284679

2. 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使用说明(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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