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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银发[2009]3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06 实施日期 2009-11-0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

(银发[2009]349号)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海关:

受缅方战事影响,云南中缅边境出现人民币回流潮,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有关规定执行难度较大。为了应对突发事件下中缅边境人民币短期、巨额、急速回流的情况,现决定在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中缅边境口岸,临时采取人民币无限额入境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临时无限额入境措施的人员,应为经由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中缅边境口岸入境的旅客。

二、适用临时无限额入境措施的中缅边境口岸,包括孟定清水河口岸、南伞口岸、孟连口岸、腾冲猴桥口岸和打洛口岸。如需对适用临时无限额入境措施的边境口岸进行调整,将另行通知。

三、实施临时无限额入境措施的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如果在该日期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未作出新的规定,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恢复现行处理个人超限额携带人民币入境的规定。

四、受突发事件影响而入境的旅客,如果携带人民币超出2万元,应向海关书面申报,海关予以查验放行;当出境返回缅甸时,其所携带的人民币数额应以其最近一次入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的数额为上限,超出申报数额的部分,海关不予放行。

五、请昆明海关汇总实施临时措施期间,经由适用临时措施口岸入境旅客携带人民币的总体情况,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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