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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4-21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律话题 合同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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