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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2003)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4-18 实施日期 2003-04-1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与2003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财经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财经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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