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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文章来源:河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0-11 实施日期 2011-10-1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19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三项。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六)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码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遗失的代码证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代码证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组织机构应当在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申领、补发、换发代码证等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经贸活动中推广应用代码,查验代码证的有效性。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应当通过代码证电子副本获取组织机构的基础信息。”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组织机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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