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函〔2015〕513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整治涉企乱收费、乱摊派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部署,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重点
按照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5〕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5〕14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的要求,开展的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印发文件、组织会议、开展督查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考虑。督查重点是:
(一)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情况
1.已公布的涉企收费清单的类型、项目数量、公布时间等。
2.已公布的涉企收费清单是否涵盖本地区实施的全部收费项目,是否形成统一规范的格式,是否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
3.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理及清单制定情况,清单涉及的部门、类型、项目数量及公布的时间。
(二)落实惠企减负措施及成效
1.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措施情况及成效,每年减轻企业负担的数额。
2.本地区采取的取消、减免、放开收费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每年减轻企业负担数额。
(三)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
1.清理与行政职权挂钩的中介收费情况,取消依托行政职权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量。
2.推动行业协会和行政机关脱钩情况,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情况。
3.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情况,包括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加强收费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深化进出口服务市场化改革和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方面情况。
4.清理规范银行涉企收费情况。
(四)整治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情况
1.建立企业举报和查处机制情况。
2.接到企业投诉案件数量以及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
3.查处、曝光案件的数量和整改结果,相关典型案件情况。
4.依托审计工作查出的违规收费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减轻企业负担机制体制建设情况
1.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情况。
2.开展企业负担调查评估工作情况。
3.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情况。
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情况。
5.减轻企业负担法制建设情况。
二、督查步骤及形式
本次督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2015年12月底结束,分为全面自查、实地督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
1.请各地区在11月中旬前完成自查。
2.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地区实际,对照督查重点和督查明细表逐项进行自查,确保各项内容都有相关的文件、数据和案例支撑。
3.要在自查中及时纠正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实地督查
1.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联席会议将组织若干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督查。
2. 督查组将听取地方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就督查内容逐一进行核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 召开企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意见;实地走访企业,查阅相关收费票据。
4. 实地走访收费点。全流程逐个环节跟踪某项收费业务办理,记录核实企业反映的每一项收费和每一个问题。
5. 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督办的事项,相关省市要向督查组专题汇报整改结果。
6. 对企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问题,督查组将进行实地核查。
7. 实地督查后,督查组将与当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交换意见。
(三)总结整改
1.请各地区认真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填报有关调查表,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属于违规收费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立即取消收费,及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要建立跟踪落实和督促整改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3.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联席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查实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督查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将召开专题会议,全面总结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审议督查报告,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并择机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接到此通知后,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告,争取工作支持。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5年10月23日
一、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
制定的实施方案(文件名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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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的文件(文件名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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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的会议(会议名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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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的自查、督查 |
二、已公布的涉企收费清单情况
项目数量(个) |
是否涵盖在本地区所有收费项目 |
是否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 |
公示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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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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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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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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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 |
(注:请将上述收费目录清单明细随表一并上报。)
三、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理及清单制定情况
项 目 名 称 |
数 量 |
行政审批事项数量(省级,不含地市级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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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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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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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经与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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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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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台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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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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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是否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并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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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是否放开市场竞争,服务费用是否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
四、落实国家出台的惠企减负措施情况
政策措施 |
是否落实 (是/否) |
涉及企业数量(家) |
预计减轻企业负担(元)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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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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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检验检疫费用减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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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停征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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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7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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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5项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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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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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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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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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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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五、地方出台的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措施
政策措施 |
实施时间 |
涉及企业数量(家) |
预计减轻企业负担(元) |
(注: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六、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情况
是否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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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收费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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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情况 |
七、整治涉企收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情况
是否建立企业举报、查处、督办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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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企业投诉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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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查处的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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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曝光的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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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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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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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审计工作查出的案件数量(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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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查处的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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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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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数量 |
八、减轻企业负担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
名称 |
涉及部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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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专门处室从事减负工作 |
是否有专人从事减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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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台减轻企业负担地方法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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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布企业负担举报电话、邮箱 |
具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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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企业举报问题督办制度 |
目前督办件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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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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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企业负担调查工作 |
调查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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