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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文章来源:吉林市政府
发布部门 吉林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8-15 实施日期 2003-08-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

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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