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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6]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4-1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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