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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48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科特迪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文章来源: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4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48号-科特迪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

2006年4月25日,科特迪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30日在阿比让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科特迪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科特迪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3月30日(含3月30日)后启运的来自科特迪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3月30日前启运的来自科特迪瓦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科特迪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科特迪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科特迪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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