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22 实施日期 2002-06-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号)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2002年4月22日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

第三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或者申请标志使用许可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附送下列书件:

(一)奥林匹克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恐怕是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二)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四)许可使用期限。

第八条 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或者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2号 关于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备案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 · 2021-08-19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在域名和通用网址注册审核中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通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2004-08-19
  3. 关于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知识产权局 · 2021-10-15
  4.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 · 200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