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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3-18 实施日期 1992-03-18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8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工业(以下简称化工)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具有工业卫生科研能力的单位。

第二章 计划编制及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选题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原则,适当选择管理性软课题及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四条 依据化学工业部和各地工业卫生科研规划,编制各单位下一年度科研计划。每项课题的选定,都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写出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国外研究情况,达到水平和现场调研情况)。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开题送审报告由单位组织专家(或本单位技术委员会)论证,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及盖章。年度计划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拟在地方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上报材料包括:课题文献综述一式两份;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两份;开题送审报告一式两份。

第五条 上报项目由部劳动安全司审定后,经部科技司审核,列入化学工业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由劳动安全司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按“化学工业部科学研究项目合同”签订合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化学工业部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都要纳入科研管理轨道,按合同要求,考核科研课题进度及质量。

第七条 各科研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包括课题进度、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总结材料应分别在当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上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八条 科研项目合同一经正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第四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九条 科研单位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需部组织进行鉴定的科研项目列出计划,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十条 鉴定可分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以及视同鉴定等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技术鉴定的准备工作。在完成了试验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后而无新的要求提出时,该课题即可结束试验工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后,课题组即可做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提出课题的研究报告和工作情况报告,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及附件。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单位应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名单,由部劳动安全司和科技司负责审核。鉴定委员会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控制在五至十三人。

第十三条 工业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要符合申请手续。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填写四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并附有两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部劳动安全司。

(二)部劳动安全司对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能否鉴定的决定,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由主管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部科技司审核会签,经批准后由部劳动安全司发文,抄送科技司。

第十四条 部劳动安全司负责办理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鉴定会的主持人一般应是处级以上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项目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对科技成果具体的鉴定(评价、讨论等)应由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鉴定意见由主任委员亲笔签字,鉴定组全体成员应列表签名。

第十五条 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应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

(一)部劳动安全司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部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课题承担单位打印成正式文本。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填写(格式见附件三、四)。

(二)已经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部科技司加盖科技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三)办理成果登记须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五)和“科技成果简介”(格式见附件六)一式四份,并报部劳动安全司。

(四)填写主要研究人员名单一般控制在五人以内,少数水平高、意义大、涉及面广、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放宽到九至十五人。

第十六条 对于事先未列入鉴定计划的课题,实际已达到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部劳动安全司和部科技司严格审查,认为已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在鉴定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要加强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原始技术资料应一式两份分别存入本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技术档案中。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

第十八条 各科研单位应将拟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选的项目材料,于当年六月前送“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属国家所有,应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为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各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科研任务完成得好、科研成果水平高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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