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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部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文号 中汇交发[2014]2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10-30 实施日期 2014-10-3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255号)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的要求,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4年10月30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价商面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报价交易行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报价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其中尝试做市机构应同时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承销类会员,并遵守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的指引。

本规则所称投资人为经协会备案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开展债券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报价商面向投资人的报价和成交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

第四条 报价商面向投资人报价成交的标的债券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债券。

第五条 报价

5.1 报价商面向投资人报价时应遵循诚信、公平的原则。

5.2 报价商面向投资人的报价方式为匿名点击成交报价。单方向报价券面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变动单位。报价清算速度为T+1,清算类型为全额清算,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报价商面向投资人报价不可自行设置最大显示券面总额和最小成交变动单位。

5.3报价商自主开展面向投资人的报价业务,合理设定标的债券、报价量和价格。报价商向投资人发送的报价可与其向交易系统成员发送的报价存在价差。

5.4同一报价商不得对同一债券同时发送两笔面向投资人的双边报价,但可同时发送两笔分别面向交易系统成员与投资人的双边报价。

5.5报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16:00。其中8:30-9:00和12:00-13:30的报价,投资人仅可查看,但不得点击成交。每个交易日16:00之后报价商不得修改、撤销之前已报出的报价。

5.6报价商可针对投资人单独设置交易员报价限额与单笔报价限额。限额未设置的视为最大,超过限额的报价发送失败。

5.7报价商面向投资人发送的报价在交易系统以匿名行情展示。

第六条 成交

6.1 交易系统将报价商面向投资人的全部报价向北金所实时传送。投资人在北金所系统上点击报价,北金所确认投资人的券/款可用余额充足后将投资人成交指令传送至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收到投资人的成交指令后判断全部成交或拒绝。

6.2 报价商报价量可拆分成交,单笔成交券面总额不小于人民币100万,且是人民币100万的倍数。

6.3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达成的交易出具成交单,同时将成交数据实时传输给北金所,投资人可从北金所系统下载打印成交单。成交未达成的,交易中心将交易失败信息实时反馈给北金所。

6.4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报价商应按照成交单按期足额履行义务。投资人从北金所系统下载打印的成交单与交易系统的成交单内容完全一致。

6.5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向后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实时传输成交数据进行后继结算。

6.6 成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2:00,13:30-16:00。

6.7 报价商与投资人达成的交易生成成交行情在交易系统展示。

第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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