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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2-31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

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经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将使用统一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不再区分“A”、“B”证。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现将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的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口《办法》中所列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仍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业务,并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的规定,凭企业提交的并在“贸易方式”栏注明“加工贸易”的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羊毛、毛条除外)。对企业的审批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本年度配额持有总量。

三、羊毛和毛条加工贸易配额仍然实行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见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2号)。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商务部授权机构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四、食糖加工贸易进口按《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的加工制成品返销期限仍为6个月。如由于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办理延期一次,期限6个月。如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加工复出口需再次延期的,须报商务部批准。

六、按照现行加工贸易有关管理规定,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必须按规定返销出口。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内销,则严格按照《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下称“3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批准;涉及粮食和棉花的,须与相关省级计委(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批准。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商务部批复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下称《内销批准证》),并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应配额证件号码。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和手册核销手续,海关凭商务部批复、相应的配额证件和《内销批准证》,对企业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供前述证件,海关对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后办理核销手续。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天然橡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天然橡胶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件。如需转内销,按照“315号”文和《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加字(2003)65号)以及一般贸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报商务部批准。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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