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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提高八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标准和葛洲坝上网电价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计价管[1997]4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03-26 实施日期 1997-03-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提高八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标准和葛洲坝上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 电力部 1997年3月26日发布 计价管[1997]463号)

根据三峡工程和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三峡第一批发电机组投产受益地区加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进一步提高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浙江、湖北省和上海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每千瓦时1.5分;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1.3分。新增基金征管方式仍按现行三峡工程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葛洲坝电厂计划内电量上网电价由现行每千瓦时6.95分提高到7.95分,计划外电量上网电价由现行每千瓦时7.5分提高到8.5分,上网电价提高后,有关电网销售电价的调整,纳人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统筹考虑。

三、上述规定自1997年3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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