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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发[2000]10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3-13 实施日期 2000-03-13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04号 2000年3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湖北省、重庆市监察专员办事处;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精神,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切实做好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和关闭后的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三峡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单位组成三峡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负责组织。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的具体工作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经工作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重庆、湖北财监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有关债权银行,应积极支持、配合。

二、申报核销银行呆坏账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53号文件的规定,对口支援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三峡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搬迁企业实施破产、关闭,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所形成的银行贷款本息损失,从银行提取的呆坏账准备金中核销。核销银行债务的具体范围为:

(一)1998年底前亏损的三峡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被对口支援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的,其1998年底以前的贷款全部欠息和今后3至5年(具体期限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确定)还款期内的利息;

(二)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搬迁企业实施破产、关闭所形成的银行贷款本息损失。

三、呆坏账核销的申报、审批程序

上述范围的兼并、破产、关闭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核销:

兼并企业与债权银行就还本计划协商一致、正式签订兼并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完相关登记手续后,由兼并企业向债权银行的开户行申请核销;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程序结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完注销手续后,由债权银行的开户行向上级行申报核销。

上述核销项目,经债权银行省级分行和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各债权银行总行自主审查、批准核销。各债权银行总行应将批准核销情况及问题,及时与三峡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小组沟通、协调。

三峡库区搬迁企业银行呆坏账的核销数额,纳入各银行支持企业改革核销银行呆坏账的总规模内。各行应将核销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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