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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大连市政府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7]20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1-06 实施日期 1987-11-06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大连市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大政发[1987]204号 1987年11月6日)

一、为做好我市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证广大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各级领导对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到退休干部政治上有人关怀,生活上有人照顾: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尊老敬贤的宣传教育。各服务行业和医疗单位,要努力做好对退休干部的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

三、县(处)级以上单位要建立有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吸收人事(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和退休干部代表参加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亦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各级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在职干部与退休干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及企业单位的退休干部,由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统一管理。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政治学习、文体活动、退休费、医疗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原工作单位具体负责。

五、退休干部享受如下政治、生活待遇:

1、退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阅文范围阅读文件。对重要文件要组织退休干部集体阅读,对年老体弱、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退休干部必要时派专人进行传达。

2、凡是在职干部享受的属于生活方面的福利待遇,退休干部同样享受。

3、退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各单位要优先给予解决,自住房维修困难的,要给予帮助。

4、退休干部的医疗费应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退休干部,允许到居住地附近医院就医。

5、退休干部在职时家中安装的电话予以保留。

6、退休干部患病、搬家、运送取暖煤、秋菜等用车,单位要提供方便。

7、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年龄退休的县(处)以上干部加倍供应细粮,对七十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供应全细粮。

8、对身边无于女、生活确有困难的退休干部,允许将其在外地工作的一名吃商品粮的子女(含配偶)调来居住地,人事、劳动部门要给予办理调转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落户。

六、各单位有条件的要建立退休干部活动室。已建立活动室的要加强管理,不断完善设施。

七、退休干部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退休干部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活动,聘用党政机关退休干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要签订合同,并报市人事局审批;以前聘用的,要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底以前补办审批手续。聘用单位除发给退休干部合理的聘用金外,还应交纳聘用金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为退休干部开展活动。

八、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核拨,县(处)以上人事(干部)部门统一掌管使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为退休干部印发学习材料;订阅报刊,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参观游览,补贴从退休干部中选聘做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费用等。为解决全市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紧张的问题,将市退休职工联合会提取的退休职工管理活动经费中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企业单位干部部分,由各单位直接交市人事局掌管使用。原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3]42号文件、大连市人事局大人发[1986]66号件文规定的活动经费合并使用。原从大人发[1986]66号文件规定的活动经费中提取的交通费由其他经费解决。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九、退休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持革命晚节,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和子孙后代的幸福多做有益的工作。

十、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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