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发改环资〔2011〕118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持续推进限塑工作,巩固限塑成果,定于2011年7月-8月,在全省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对于减少“白色污染”,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业、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开展本辖区限塑专项行动。
二、各负其责,务求实效。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综合协调,工业、商务、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明确分工和具体要求,各负其责,加强配合。要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在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务求“限塑”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主要成效及问题建议,于8月25日前形成“限塑”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抽查各地贯彻落实“限塑”情况。
联系电话:4609446(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省环保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