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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文章来源: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5-08 实施日期 1989-05-08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89年5月8日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矿产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旨在监督队长(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全面考核其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保护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除承包、租赁经营单位以外的,凡实行队长负责制的地质队长、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工厂厂长、实行经理负责制的各类公司经理。

第四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机关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进行,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任期内加强年度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档案,必要时可进行期中审计。

第六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三、各项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四、任期内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七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队长(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由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提前十五天向同级审计机构提出书面通知。

二、审计机构收到通知后,即确立主审人员,组成审计组,调阅资料,拟定方案,并向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者应在十日内写出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审计组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进驻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施审计。

五、在综合取证的基础上,审计组集体研究,进行综合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者和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意见后修改定稿,经被审计者签署书面意见,提交审计机构审定。

六、审计机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抄报上级审计机构,抄送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及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八条 审计报告内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经营管理方面的主要业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

四、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第九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所作结论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后的审计结论即为最终审计结论。在上级审计机构未做出答复以前,或在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条 各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审计署驻地质矿产部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地质矿产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地发〔1987〕223号文印发的《地质矿产部关于队长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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