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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16]27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2-30 实施日期 2016-12-3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12月30日 署税发[2016]27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称“免税政策”)项下,享受免税政策的国内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和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的名单(含新增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资产重组的企业)及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以及上述企业中终止生产经营的企业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时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将转发各直属海关。

上述终止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停止其享受免税政策之日(含当日)后,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并已享受免税政策的有关物资,应补缴相关税款。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国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用于维修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年度免税进口金额,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通知各直属海关。

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有关物资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由企业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办理。

主管海关应依据总署转发的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名单及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终止生产经营的企业的名单及停止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时间,对照“财关税[2016]62号”文件所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生产性原材料清单、进口生产性消耗品清单和进口净化室配套系统清单,以及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清单、进口消耗品清单等相关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对于其中涉及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用于维修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应对照“财关税[2016]62号”文件所附相关进口生产设备清单(用于确定维修用进口零部件的免税范围,含部分相关零部件免税进口期限)和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年度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进行审核。审核时,以相关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所列中文商品名称和性能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主管海关审核后,对于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申报地海关凭以对企业进口的有关物资予以免征相关进口税收。

四、对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直接从境外 (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保税方式进口符合“财关税[2016]62号”文件所附相关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范围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的,在其生产出成品并确定内销数量后,对与成品内销数量相对应的进口原材料,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五、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简称:新型显示器件,代码:423);有关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六、在总署转发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名单前和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年度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前,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物资的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主管海关应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对于符合相关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范围的有关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以及用于维修规定范围内进口生产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出具《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担保证明》);申报地海关验凭《担保证明》等,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待上述企业名单和年度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印发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

七、在该项免税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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