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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0]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3-29 实施日期 2010-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0年3月29日税管函[2010]62号)

上海海关:

鉴于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光电子公司)已收购并负责运营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广电NEC)第五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生产线全部资产,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现就调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名单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中航光电子公司接替上广电NEC享受《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9]2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其中,中航光电子公司为维修《通知》附件3所列生产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配件,可享受原核定给上广电NEC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零配件免税进口额度。

二、上广电NEC于2010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但仅限于该公司申请对原保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按照上述政策补办免征进口关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三、上广电NEC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四、请你关按照《通知》的规定,对中航光电子公司和上广电NEC在规定的期间内进口的相关物资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和退保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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