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兑票上加盖的国际汇票国内号码与封发清单上的国际汇票国内号码进行对照。
二、兑票与清单上的国际汇票号码进行对照。
三、兑票上写明的货币种类与清单上标明的货币种类相互对照。
四、兑票上写明的款额(字母款额、数字款额)与清单上登记的款额相互对照。
第二十九条 对照的频次
对照的频次各省自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月的清单应连续对照3次,对照的周期为1月1次,但对照3次以后,未兑汇票的清单,可以再对照1到两次,然后将少量的未兑汇票抄列清单交综合稽核员处理。
第三十条 对照的项目
核对出口兑票与清单上的国际汇票号码,国际汇票国内号码、款额、货币种类、发汇国(发汇局)名五项,相符后,即可勾挑(在清单上勾挑并批注兑付日期)。逾期退汇的汇票与清单进行对照,批注“逾期退汇”字样,退部中心。
第三十一条 兑讫汇票的平衡公式:
本月兑讫汇票的数额(张数、金额)=上月末未兑汇票数额+本月进口汇票数额-本月末未兑汇票数额。
第六节 综合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填制“国际邮政汇兑兑讫汇票寄送通知单”(国汇稽03)。
一、每次兑讫汇票对照、平衡合拢完毕后,综合稽核员根据“稽核卡”分国家填写“国汇稽03”。
二、“国汇稽03”号码应按兑付年度自第1号起连续编列。例如:一月份出口兑票为第1号,二月份为第2号,依此类推。
三、“国汇稽03”应填写国别、货币种类、兑付月份、填单日期、稽核卡号、共计张数、金额等项,并加盖稽核员、会计号名章和业务公章。
四、“国汇稽03”的共计张数、金额相加,总数必须与相关“稽核卡”总数核对相符。
第三十三条 寄退出口兑票手续
一、将出口兑票按币种分国(地区)排列,连同“国汇稽03”一并装入套封,按挂号邮件交相关邮件封发部门。
二、出口兑票装套时,应注意装齐装紧,防止运输途中发生捆扎松散,影响接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编制“国际邮政汇兑兑讫汇票稽核月结单汇总表”(国汇稽05)。
根据“兑讫汇票寄送单”逐局计算出全月各类兑讫汇票的共计张数、金额,分币种填写“国汇稽05”一式两份,加盖名章后,连同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对帐和处理,会计对帐后盖章退还1份存档。“国汇稽05”共计张数、款额与相关“稽核卡”总数核对相符。
第三十五条 有问题兑票的处理
一、稽核员随“稽核卡”交来的有问题出口兑票核对相符后签收。
二、登记“国际邮政汇兑有问题兑票登记簿”(国汇稽06)。
三、未经通汇局查复的有问题出口兑票,应及时催办。
四、已经查清处理完毕的有问题的出口兑票,按币种分国别填写“国汇稽03”交会计在“国汇稽06”上签收,向部中心办理结算。“国汇稽06”的结余数,应按月与会计核对相符。
第四章 普通汇票报帐单、汇款单的审核与核对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审核通汇局上报的普通汇票报帐单及汇款单的要求:
一、通汇局上报的报帐单及部中心寄退的汇款单应在收到的5日内审核完毕。当月报帐单最迟在次月10日前全部审核完毕。
款额不清或货币种类不明的要批注或查证,并与会计及时对帐。
二、审核后的报帐单按号码顺序存放,捆扎牢固,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报帐单起讫号码清单”(国汇稽07)。
三、发现报帐单有迟报帐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四、接收部中心寄退的汇款单,必须按币种分局,然后以打印在汇款单上的报帐单号码进行顺号。
五、审核后的汇款单按加盖在汇款单的报帐单号码顺序捆扎牢固,勾对“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
第二节 审核与核对
第三十七条 审核项目和程序
一、根据“国际邮政汇兑收汇寄送单”(以下简称寄送单)审核报帐单的货币种类、起讫号码、张数、款额、作废的收据联单、发汇日戳及共计张数、款额八项。
根据“国际邮政汇兑封发清单”审核汇款单的货币种类、号码、张数、款额、发汇日期及共计张数。
二、审核注意事项:
1.对每局每月的报帐单,发现有越号、迟报帐及不合规定等情况,应列出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报帐邮局的上级机关以便查证。
2.发现报帐单款额、货币单位有涂改痕迹,检查是否有经办员或通汇局汇检员盖章证明。
3.发现有违限额开票或开发不合规定的公事汇票,应及时查明更正。
三、勾挑款额及张数
1.按币种加算报帐单的款额,按报帐单起讫号码计算张数,单核相符后在“寄送单”上用红笔勾挑。
2.按币种加算汇款单的款额,按号码顺序计算张数,审核相符后在封发清单上用红笔勾挑。
四、“寄送单”各行细数相加,与总数相符用红笔勾挑。
五、审核后,在“寄送单”及“封发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批注审核日期。
第三十八条 顺报帐单,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报帐单起讫号码清单”(国汇稽07)。
一、全月报帐单审核完毕,将报帐单按号码从小到大理顺,依次填制“国汇稽07”一式2份。
二、号码连接的登在一行,若有作废的票据,在“废票号码”栏内填写作废号码,号码不连接的,应分行填写。
三、报帐单登记齐全,计算纵横各栏的张数、作废的张数、共计张数。
四、全部报帐单捆扎牢固,加封面写明局名和发汇年月,连同“国汇稽07”交相关稽核员签收。
第三十九条 核对
一、将汇款单上打印的报帐单号码与报帐单上号码核对。
二、将汇款单填写的收款人地址与报帐单上填写的兑付国名核对。
三、汇款单与报帐单的货币种类、款额核对一致。
第四十条 移交已核对完结的报帐单、汇款单
已审核报帐单加封面写明局名和发汇年月,连同“寄送单”、“国汇稽07”、“稽核通知单”等一并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处理。
核对完结的汇款单交综合稽核员签收,俟与进口兑票进行核销。
第三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核时张数不符、款额不符、货币单位有误、款额书写不清或涂改、漏盖发汇日戳等按20-24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号码不符,在“寄送单”上更正,并通知通汇局更正存根。
第四十三条 作废的收据联单漏缴或三联不齐,通知补缴,并在“寄送单”上批注。
第四十四条 报帐单越号、跳号使用,应向通汇局查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通汇局误以汇票收据或汇票收据存根报帐,应填写代替单一张暂代报帐单,将收据或收据存根退回通汇局,用收据向汇款人调换,用收据存根对换报帐单。或由通汇局在收据上批明原因盖章签字报帐。
第四十六条 通汇局收汇凭证上报后,自行发现多收帐或少收帐,在会计报表尚未报出时,通知省中心稽核部门和本局会计更正。如属报帐金额总数有误,综合稽核员更正“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并填写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办理结算。如属报帐单金额、币种有误,经查证相应更正“报帐单”、“寄送单”上有关数字,另填稽核通知单一式2份,1份留底,1份交会计处理。如已对帐,则留待核销时作汇款单、汇票不符处理,在相关汇款单上批注备查。
第四十七条 核对时发现汇款单与报帐单的货币种类、金额不符,应填稽核通知单、报帐单、汇款单一并交综合稽核员单独处理。并在“国汇稽06”上进行登记,同时在“差错内容”栏内批注。
第四节 综合性工作
第四十八条 编制“国际邮政汇兑开发汇票/汇票单稽核月结单汇总表”(国汇稽08)
根据“收汇寄送单”编制“国汇稽08”一式2份,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稽核通知单,一并交会计对帐处理。会计对帐后将各局不符帐款分别办理结算后盖章退回1份存档,双方不得再改动数字。
第四十九条 “国汇稽08”与“开发汇票寄送单”并在一起,按收汇月份装订归档。
第五十条 “国汇稽07”正份按收汇局顺序装订归档,副份交空白票据管理员处理。
第五章 进口兑票的审核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国外寄退的兑讫普通汇票称为进口兑票。
第五十二条 进口兑票应随时随核,至迟在当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的兑票审核完结。审核完结后,应与“国际邮政兑讫汇票退票清单”(国汇业025)核对总计张数,款额是否相符。
第五十三条 某一币种的兑票全部审核完毕后,编制“国际邮政汇兑进口兑票接收登记簿”(国汇稽09)。
第五十四条 部中心迟到的兑票一律并入当批兑票审核。
第五十五条 未到核销月份的兑票不能并入当批核销。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交来的零星进口兑票,分清批次登入“国汇稽09”并入当批核销。
第二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张数不符,应在退票清单上批注,并在“国汇稽09”上更正张数。
第五十八条 款额不符,经综合稽核员或其它指定的人员复核后,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缮发稽核通知单并通知部中心,并以1份交会计在“国汇稽09”上签收,按损益列帐。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的向部中心联系办理结算。同时在“国汇稽09”上填写原列数及核实数,稽核通知单及兑票交会计在“国汇稽09”上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误寄、节目不符、漏盖兑讫日戳及经办人员名章等的兑票,应将相关退票清单、稽核通知单与兑票附在一起,并在“国汇稽09”“差错”栏内填写,交综合稽核员处理,整捆误寄应向部中心联系解决。
第六章 进口兑票的核销处理及平衡合拢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十条 每批(月)进口兑票应在收汇月份后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核销,其他月份的进口兑票应与相关月份的汇款单进行核销。
第六十一条 剩余的汇款单理顺成叠,号码不串不乱,不混月,入库进口兑票捆扎整齐牢固。
第六十二条 各种单式填写清晰,确保数字正确,保证核销质量,不错核,不漏核。
第六十三条 有问题进口兑票及时查证,当批核销结束后及时交会计。
第二节 普通汇票的复算、排号
第六十四条 复算
接收应核销的兑票,按币种分国(地区)复算款额,默计张数。与“国汇稽09”核对相符后编制“国际邮政汇兑进口兑票按币种按月平衡表”(国汇稽10)。
第六十五条 排号(按国际邮政汇票号码)与第27条相同。
第三节 普通汇票的核销
第六十六条 核销前的准备工作
向综合稽核员签收汇款单后,将核对的汇款单按加盖在汇款单上的国际汇票号码顺序排号,以便依次核销。
第六十七条 核销的频次
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汇款单应连续核销3次,核销的周期最少每月一次。
第六十八条 核销的程序
先核销本月第一次,再核销上月第二次,最后核销上月第三次。
第六十九条 核销的节目
核对进口兑票与汇款单的货币种类、国际汇票号码、款额三项,如发现兑票的收汇日期与汇款单日期不符合合理的邮程(不得相差五日以上),应向省局业务部门查证。
第七十条 核销应注意事项
一、已核销的汇款单、兑票和余票(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及剩余汇款单等应分别摆放,不得混淆。
二、剩余汇款单应分清收汇月份,货币种类。
三、余票应逐张检查收汇日期,防止错漏核销。在余票中如发现未报帐,迟报帐,应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七十一条 平衡合拢的基本规定
一、凡不能核销的进口兑票作为有问题兑票处理,并登记以保证顺号准确。
二、凡是有问题进口兑票要登记“国汇稽06”,并与部中心联系查处。
三、核销后应及时做平衡合拢,平衡合拢是汇款单和进口兑票两个方面,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四、相关月份汇款单与本批兑票核销后,应统计各月核销数,剩余汇款单数;如发现汇款单误审、错审、漏审,应及时更正,以保持与会计数字相符。
第七十二条 核销兑票张数,款额平衡合拢公式:
一、平衡公式:
当月汇款单+上月剩余汇款单-本月核销汇款单=本月剩余汇款单。
二、合拢公式:
上批移来兑票+合拢兑票+特字票-未到核销月兑票-误寄兑票-前年度兑票-前票-重兑-未收帐兑票-其他-票大(差额)+票小(差额)=本批核销兑票。
第七十三条 平衡合拢后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收汇按币种按月核销情况表”(国汇稽11)及“国汇稽10”,将有关各项数字按要求逐项填入。
第七十四条 已核销兑票与剩余汇款单的处理
一、已核销兑票与汇款单按收汇月份分别捆扎,月份不能错乱,加上“国际邮政汇兑核销兑票标签”(国汇稽12),填明收汇局名、收汇年月、货币种类、汇票号码、张数、款额、核销批次,加盖稽核员名章,按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二、第一、二次剩余汇款单,分别捆扎,加封面,批明币种、局名、年月及剩余汇款单字样。第三次剩余汇款单,交前票稽核员处理。
三、“国汇稽10”表,误寄、余票、有问题进口兑票,稽核通知单等一并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处理。前票、以前年度兑票交前票稽核员签收。
第五节 以前年度兑票、前票的核销
第七十五条 第三次核销完毕后,剩余的未核销的汇款单应分币种分局抄列“国际邮政汇兑未核销汇票单明细表”(国汇稽13)结出张数、款额与“国汇稽10”第三次核销的剩余汇款单数核对。
第七十六条 收到以前年度兑票和前款,进行复算后,将兑票将分币种登入“国汇稽10”相应栏内,批明“××批前票”字样。
第七十七条 兑票经分币种排号后,与“国汇稽13”核销。核销项目有:货币种类、汇票号码、款额、收汇日期、收款人姓名。核对相符后,加盖核销年度、批次。
第七十八条 核销兑票按年排列,分年度加算已核销兑票、张数、款额,并按年度加算总剩余汇款单张数、款额。平衡以后,填写“以前年度兑票、前票核销登记表”(国汇稽14)一式2份。
第七十九条 根据“国汇稽14”所列已核销的张数、款额以及有问题兑票等填写“国汇稽11”及“国汇稽10”合拢后,连同“国汇稽14”,有问题兑票、稽核通知单等一并移交综合稽核员处理。将已核的兑票捆扎附上“国汇稽12”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签收。
第六节 不符事项的处理
第八十条 有票无汇款单
一、如查明系上次错核销的应予调换,币种、款额相同的以票换票。币种、款额不符的,应由综合稽核员会同上次核销的稽核员一起查明原因更正。
二、如查明系报帐单与汇款单不符的情况,或未收帐,将相关兑票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并专题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向收汇局查证处理。
第八十一条 汇款单、汇票款额不符,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在汇款单及汇票上各批明对方的款额照常核销,并缮发稽核通知单,通知省中心业务部门注意,差额按损益处理。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的,填写“国际邮政汇兑汇票代替单”(国汇稽15)一式2份。将汇款单、票交综合稽核员在“国汇稽15”上签收处理。“国汇稽15”放入应核销的位置。
第八十二条 重兑汇票,应填写“国汇稽15”一份,将汇票、付款凭单交综合稽核员签收,“国汇稽15”与汇款单核销。
第八十三条 汇票漏盖兑讫日戳、经办员签章(或主管人员名章),及票、汇款单节目不符、戳记不明均作为“其他”兑票,交综合稽核员处理,暂时不核销。
第七节 综合性工作
第八十四条 每批核销完毕,填制“国际邮政汇兑清理兑票汇总合拢表”、“国汇稽16”和“国际邮政汇兑按币种按月平衡汇总表”(国汇稽17)。
第八十五条 接收进口兑票,按核销批次分别币种存放。
第八十六条 在每批核销工作开始前,填写“国汇稽10”的部分节目:
第一行:上批移来的兑票;第二行:“合拢兑票”根据汇总的“国汇稽09”核实数栏的张数、款额填写;第三行:特字票……。
第八十七条 报帐单与汇款单及汇款单与兑票数额不符或币种不符的处理。
一、报帐单与汇款单不符、兑票与汇款单不符登记“国际邮政汇兑有问题兑票登记卡”“国汇稽06甲”,根据稽核通知单和相关凭证按收汇年度分月分币种逐张登记。
二、不符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将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在“国汇稽06甲”上签收。
三、不符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或货币种类不同的,应向通汇局或部中心查证,通汇局或部中心退回查证完毕的稽核通知单,需向收汇局结算的,应将留底的2份稽核通知单批注查明的情况交会计在“国汇稽06甲”上签收。向兑付国结算的,需通过部中心会计向相关兑付国办理结算。如需补兑的,应另填同号的稽核通知单,通知部中心由部中心通知兑付国办理补兑。
四、会计交来的“补兑/收还证明单”,应在相关结算单上签收。如系核销中已经发现的,应在“国汇稽06甲”上登记。如相关兑票尚未核销,暂予保存,在相关汇款单上批注补兑或收还情况备查,俟核销发现时,在“国汇稽06甲”上登记。并填写稽核通知单通知会计转帐。“补兑/收还证明单”与凭证一起存档。
五、处理完毕的有问题进口兑票,按年度分月分币种归档。
第八十八条 未收帐、重兑汇票的处理
一、在未收款、重兑汇票(包括汇票、付款凭单)上粘贴批条,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国际邮政汇兑有问题兑票登记簿”“国汇稽06乙”,连同未收帐汇票或重兑汇票一并交会计在“国汇稽06乙”上签收,向责任局结算或通过部中心向责任局结算。
二、相关局退回已结案的稽核通知单,应在“国汇稽06乙”上批明日期,并将未收帐、重兑汇票按年度按币种归档。
第八十九条 国外(地区)误寄兑票、兑讫日戳、经办员签字漏填的兑票以及节目不符的兑票,填制稽核通知单交会计签收,向部中心查证及办理结算。
第九十条 平衡中查出的通汇局错报帐,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及以下的通知通汇局,由会计作损益处理。差额在0.5美元或相当于0.5美元以上的向通汇局办理结算。
第九十一条 余票,填写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国汇稽10”转下批核销。
第九十二条 每批兑票平衡后,填写“国汇稽10”。根据“国汇稽10”、前票“国汇稽10”、“国汇稽14”、“国汇稽06”、“国汇稽06甲”及“国汇稽06乙”,编制“国际邮政汇兑清理兑票汇总合拢表”(国汇稽16)和“国际邮政汇兑按币种按月平衡汇总表”(国汇稽17)各一式2份;1份留底,1份送会计记帐。
“国汇稽16”、“国汇稽17”应于次月10日前编妥交会计。
第九十三条 为了保证国际汇兑资金平衡,每批兑票平衡合拢后,并经会计记帐后,要及时与会计核对收汇汇款清理有关科目的余额,如有不符,应立即查证。
一、“国汇稽16”尚未核销的兑票款额是否与相关批注“收汇汇款清理——待清理票”科目余额相符。
二、将截止平衡合拢工作结束月份止,未经会计结算的票小,票大的差额和平衡中查出的多收帐、少收帐,分币种分年度月份逐笔抄到清单一式2份,1份送会计进行平衡试算,核对“收汇汇款清理清理——国际汇兑收汇清理结果”科目试算余额是否与“国汇稽17”相关年度月份的余额相符。
每月要核对收汇汇款帐户余额,是否与剩余汇款单项额相符。有问题兑票等是否均已查清并向相关局结算。应逐项与会计核对清楚。
第七章 空白票据的管理
第九十四条 空白票据包括“国际邮政普通汇票”(MP1)(国汇业014)“国际邮政付款凭单”(国汇业032)、“国际邮政普通汇款单收据三联单”(国汇业002)三种,对空白票证应视同有价票券管理。省中心由专职(兼职)管理员管理。
第九十五条 空白票据应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由各省根据业务量自行制定。
第九十六条 省中心收到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请票单照(国汇业034)时,可根据定额核发。
第九十七条 空白票据管理员应建立“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国汇业035)和“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分户登记簿”(国汇业036),认真管理空白票据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部中心发票单照所列票据张数,并与实际到货数量核实后,在“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的“收入”栏内登记。
二、根据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请票单照的实发数字,登记在“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的“发出”和“空白票据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每月票及报帐单审核完毕,根据“国汇稽07”第一联开发、作废张数,在分户登记簿的“开发”、“注销”栏登记,同时计算各分户的结余张数。
四、库存的未发的票据应与“空白票据汇总登记簿”的结余张数相符。
第九十八条 每月收到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报来的“国际邮政汇兑空白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国汇业037),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核月报的“上月结余”、“本月收到”、“本月使用”、“本月结余”各栏与“空白票据分户登记簿”相关各栏数字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通知相关局查明。
二、根据通汇局和省中心业务部门上报的月报表编制全省“空白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汇总)”存查。
第九十九条 票据管理员按月根据“国汇稽07”所列号码进行空白汇票销号,发现越号、串号、漏号或已经使用的号码、长期中断未销号的,应立即向相关局查证。空白汇票应按月进行销号。
第八章 逾期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的管理
第一节 逾期汇票的管理
第一百条 省中心收到退缴的逾期汇票,应由稽核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到通汇局上缴的逾期汇票与寄送清单,核对无误后,逐张在“国际邮政汇兑逾期汇票登记簿”(国汇稽18)上登记,并严格分清货币单位。对于上缴的逾期汇票未说明原因的,或者未经催领或访问收、汇款人的逾期汇票,应通知相关局继续补办催领手续。
二、逐张检查是否加盖“逾期汇票”字样戳记。
三、经核对确实尚未核销,应在“国汇稽13”上批注“已收到逾期汇票字样”。如汇票单已经核销,应在“国汇稽18”上批注“已经核销”字样。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通汇局要求或稽核部门主动查明汇款人的下落,需办理退汇的逾期汇票,应在“逾期汇票登记簿”上批注。一律备函附相关汇票及其附件,寄退收汇局办理退汇手续。
第二节 汇兑稽核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档案管理员收到汇兑凭证、报表、单册等,经检查封装规格,然后捆扎牢固,装订齐整,书写清晰后,分币种按年度按月分类存档。
第一百零三条 遇有通汇局或兑付国邮政查询汇票核销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查阅相关兑票节目,立即以书面答复。
第一百零四条 已经入库的汇兑稽核档案,不准携出局外,遇有查档时,须经汇兑稽核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查阅。县团级及以上的公安、安全、法院由于办案需要,必须调阅原件时,应由省中心领导批准后,将原件节目复印登记并由索取人签章带出,原件不能带出。
第一百零五条 汇兑凭证、报表、单册的保管期限
一、“国汇稽02”、“国汇稽06”、“国汇稽06甲”、“国汇稽06乙”、“国汇稽08”、“国汇稽09”、“国汇稽13”、“国汇稽18”及重大贪污、挪用、盗窃案件全卷保管10年以上;
二、其余各种国际邮政汇兑凭证、单册、报表,一律保管5年。
第一百零六条 保管期满的汇兑稽核档案,应填列销毁清单一式2份,列明凭证、报表、单册名称、件数,经省中心主管人员批准后销毁。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