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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1-16 实施日期 1996-01-1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第六节 综合性工作

第六十五条 编制“进口兑票按局按月平衡合拢表”(以下简称18式甲)

核销平衡综合员根据主机打印出的“18式甲”核对相关凭证。

第六十六条 编制“按局按月平衡汇总表”(以下简称24式)和“清理兑票汇总合拢表”(以下简称25式)。

一、核销平衡综合员核对“18式甲”无误后,主机打印“24式”、“25式”一式两份。

二、核销平衡综合员收到“24式”、“25式”后,1份留底,1份每月交会计对帐。

第六十七条 根、票金额不符的处理。

一、编制“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甲)一式两份,根据稽核通知单和相关凭证按收汇年度分月逐张登记。

二、不符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将稽核通知单交会计在“47式甲”上签收。

三、不符差额在1元以上的,应向县局查证。县局退回查证完毕的稽核通知单,需要向收汇局结算的,应将留底的两份稽核通知单批注查证的情况交会计在“47式甲”上签收;需要向兑付局结算的,应通过会计向相关兑付局或省局汇兑稽核部门结算;如需补兑的,应另填同号的稽核通知单,通知兑付省局或兑付局(本开本兑汇票)办理补兑。

四、会计交来的“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应在相关结算单上签收。如系核销中已经发现的,应在“47式甲”上登记。如相关兑票尚未核销,暂予保存,并在相关票根或电汇报帐单上批注补兑或收还情况备查。俟核销发现时,在“47式甲”上登记,并填写稽核通知单通知会计转帐。“补兑/收还汇款证明单”与凭证一起存档。

五、处理完毕的有问题兑票按年度分月归档。

第六十八条 未收帐、重兑汇票的处理

一、编制“有问题兑票登记簿”(以下简称47式乙)一式两份。

在未收帐、重兑汇票(正、副票)上加盖批注戳记,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47式乙”,连同未收帐汇票或重兑汇票一并交会计在“47式乙”上签收,向责任局结算。

二、相关局退回已结案的稽核通知单,应在“47式乙”上批明结案日期,未收帐、重兑汇票按年度归档。

第六十九条 外省误寄兑票,兑讫日戳、兑付员名章和汇检员名章全部漏盖的汇票以及节目不符的兑票填写稽核通知单,登记“待拨退兑票登记簿”(汇稽22式)交会计签收,向兑付省局或兑付局(本开本兑)结算。

第七十条 平衡中查出的收汇局错报帐,差额在1元及以下的,通知县局查处,并由会计按损益处理。差额在1元以上的向收汇局结算。

相关稽核通知单,应登列“平衡时查出收汇汇款错报帐差额登记簿”(汇稽23式)交会计签收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未到核销月份兑票、节目不符兑票等有问题兑票应分别在“18式甲”、“进口兑票合拢汇总表”(汇稽10式)中反映,转下批核销。

第七十二条 为了保证汇兑资金平衡,每批兑票平衡合拢完毕,并经会计记帐后,要及时与会计核对收汇汇款清理有关科目的余额,如有不符,应即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一、“25式”上未到核销月份兑票、待以后月份收还的重兑、未收帐兑票及待以后月份拨退的兑票(即25式表9-11栏)三者金额之和,是否与“88-2收汇汇款清理——待清理兑票”科目余额相符。

二、将截至平衡合拢工作完毕月份止,未经会计结算的票小、票大差额和平衡中查出的多收帐、少收帐,分年度、月份逐笔抄列清单一式两份,1份送交会计进行平衡试算,核对“88-3收汇汇款清理——收汇汇款清理结果”科目试算余额是否与“按局按月平衡汇总表”(24式)相关年度月份的余额相符。

年末检查收汇汇款年度帐户余额,是否与余根(包括报帐单)相符。有问题兑票等是否均已查清向县局结算。应逐项与会计核对清楚。

第七章 空白汇票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各省筹印空白汇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格式和纸质标准印制。

第七十四条 空白汇票应实行定额管理,计算定额的标准,由各省局自行制定。县(市)局使用的汇票字头应保证两年内不重号,以利于计算机分局处理。

收到县局请票单照时,应根据相关局“汇票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所列结存张数,参考其各月开发数量,在规定的定额内核定发给张数。

第七十五条 汇兑稽核计算机系统应提供有关空白汇票的使用情况。空白汇票管理人员,应建立“汇票汇总登记簿”(汇统3020)和“汇票分户登记簿”(汇统3021)掌握空白汇票的收发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印刷部门付货通知单所列汇票张数,在“汇票汇总登记簿”的“收入”栏登记。

二、根据县局请票单照的实发数字,登记在“汇票汇总登记簿”的“发出”和“汇票分户登记簿”的“发给”栏。

三、每月票根审核工作结束,根据“15式”开发、作废张数,在分户登记簿的“开发”、“注销”栏登记,同时计算各分户的结余张数。

四、库存未发的汇票应与“汇票汇总登记簿”的结余张数相等。

第七十六条 每月收到县局上报的“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核月报的“上月结余”、“本月收到”、“本月使用”、“本月结余”各栏与“汇票分户登记簿”相关各栏数字是否相符,是否平衡。如有不符,应通知县局查明。

二、根据县局月报表汇总编制全省“空白汇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汇总)”存查。

第七十七条 汇票管理人员按月根据“15式”所列号码进行空白汇票销号。发现越号开发或已经使用字头的号码,长期中断未销号的,应立即向县局查证。

销号的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章 逾期汇票和汇兑稽核档案的管理

第一节 逾期汇票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省局收到收汇局退缴的逾期汇票,应由汇兑稽核部门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专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收到县局上缴的逾期汇票与寄送清单核对无误后,逐张在“逾期汇票登记簿”(以下简称39式)上登记。加盖“逾期汇票”戳记,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收到兑付局直接退来的“逾期汇票”应转寄原收汇局处理。

第八十条 根据县、市局要求或汇兑稽核部门主动查明汇款人的下落,需要办理退汇的逾期汇票,应查证是否核销,尚未核销的在“逾期汇票登记簿”上批注,一律备函附相关汇票及其附件,寄退收汇局办理退汇手续。如已核销,应在“39式”上批注回拢情况,并答复县(市)局。

第二节 汇兑稽核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收到汇兑凭证、报表、单册时,经检查捆扎牢固,封装齐全,书写清楚后,票根按年按月按局,兑票按年、批、段、卡分类存档。

第八十二条 遇有县局或兑付省局查询汇票核销情况,档案管理员应查阅相关兑票节目,两日内书面签复。对稽核人员在核销中需要调换的汇票,应及时处理。

第八十三条 已经入库的汇兑业务档案,确需调阅的,应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接待查询登记簿注明查阅人单位、姓名、日期、查阅内容和数量。查阅时应保持档案完整无损,不得将档案拆开、划销、涂改或私自携带出室。邮政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调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电局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写明所查档案的具体节目、调阅时间,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主管部门办理调阅和交接手续。对于公、检、司法部门调阅的兑票,在寄出前,应根据原票节目复制副份(普通汇票使用副汇票,电报汇票使用空白电报汇票,注明“副份”字样)留存,放在原票位置上备查。

三、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因案件需要查阅汇兑业务档案时必须按照上述程序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批准出具证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工作由档案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如需要对相关业务档案内容进行摘录或复制,可予同意,但对摘录和复制件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除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有关档案调走,但可以加盖“以上材料抄自××局业务档案”的戳记,做为查阅材料来源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 汇兑凭证、报表、单册的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一、已核销平衡的兑票、票根和数据媒体保管2年。

二、“45式甲”、“42式”、“14式”、“47式”、“47式甲、乙”、“8式”、“39式”及重大贪污盗窃案件全卷保管十年以上。

三、其余各种汇兑凭证、单册一律保管五年。

第八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汇兑稽核档案,应填列销毁清单一式两份,列明凭证、报表、单册名称、件数,经上级主管人员批准后销毁。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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