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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100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27 实施日期 2002-11-2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08号 2002年11月27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标机电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164号)收悉。关于你局请示的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公司)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湖南电力发展项目耒阳电厂二期汽机岛项目,具体操作事项均交由其全资子公司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办理,而《中标证明通知书》上的中标企业为东电集团公司,与实际操作企业不一致,可否转由东电公司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东电集团公司属管理单位,不承办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中标项目使用国产机电产品,总局意见,可由东电集团公司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后,凭其与东电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标证明通知书》等有关凭证,作为受托方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由你局在核实无误、且不再为东电集团公司办理退税的基础上,开具 “代理出口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证明”中注明“国际招标项目中代理中标,受托方不再办理退税”字样。东电公司可凭 “代理出口证明”等有关退税凭证,经你局严格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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