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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的物资分配、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3-29 实施日期 1986-03-2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国家物资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的物资分配、供应和产品

销售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物资局发布)

为了支持和鼓励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搞活物资流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物资部门要促进横向经济联合,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积极办好物资贸易中心和各种专业、综合物资交易市场,吸引生产、物资、商业、外贸企业参加。要推动物资企业和工业企业、物资企业和物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积极开展物资协作、串换,搞活物资流通。仓储、运输、装卸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提高储运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经济联合组织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建设任务所需的国家计划分配物资,随着国家生产建设计划渠道下达。生产建设任务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的,物资分配计划指标也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生产建设任务下达给参加经济联合组织有关企业的,物资分配计划指标也下达给有关企业 。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的物资

,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

三、国家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的物资,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划转分配指标。由当地物资部门就近就地组织订货和供应。

四、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承担的国家指令性分配调拨的产品,必须按计划接受订货,严肃执行国家供货合同。经济联合组织内部自产自用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由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划转分配指标,经主管订货部门平衡安排后,可由企业直拨自供。

五、经济联合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渠道筹集资金、物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要按照谁投资、谁提供物资、谁受益的平等原则,按协方确定的比例分享增加的这部分产品。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材料的,均不纳入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由经济联合组织自行支配。

六、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通过联合提高原材料、燃料利用率,降低消耗而节约的原材料、燃料,由经济联合组织自行支配,国家不扣减分配指标。能源短缺的地区将高能耗产品通过联合转移到能源富裕地区生产,国家不减少给原地区切块分配的能源指标。

七、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分配调拨计划的前提下,按规定属于自己支配的物资,可以用于相互之间的协作。协作物资的价格、比例等,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协作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严肃执行。有关合同纠纷,按国家经济合同法处理。

八、大宗重要协作物资的运输,都要经过综合平衡,纳入国家运输计划。

九、各级物资局要发挥业务熟,渠道多,联系广,现有一套流通设施等优势,在同级经济协作办(委)的指导下,具体承担物资协作工作,把物资协作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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