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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进口物资凭税款担保放行有关事宜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函[2010]5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1-29 实施日期 2010-11-29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进口物资凭税款担保放行有关事宜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 署税函〔2010〕512号)

合肥海关:

《合肥海关关于对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进口PDP面板生产及研发用原材料、设备备件凭保验放的请示》(合关税发〔2010〕4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9〕2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鑫昊)已经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其为可以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该公司申请材料进行研究,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成认定工作,且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已经按规定为安徽鑫昊等离子项目办理了项目备案手续等情况,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安徽鑫昊进口《通知》所列商品清单范围内的物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有关进口地海关凭你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和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先行办理该公司进口相关物资的放行手续,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根据总署通知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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