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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享受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函[2011]37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7-11 实施日期 2011-07-1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享受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7月11日 署税函〔2011〕376号)

合肥海关:

关于对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海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9〕28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153号)已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同意给予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鑫昊)享受国务院批准的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安徽鑫昊于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进口“署税发〔2010〕153号”文件、2所列商品范围内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部分产品执行免征关税政策的截止日期(以申报进口日期为准)为2010年12月31日(详见“署税发〔2010〕153号”、2的备注栏)。

请你关按照“署税发〔2009〕284号”和“署税发〔2010〕153号”文件规定,对安徽鑫昊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间内进口的上述相关物资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和退保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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