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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外贸出口计划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化计发[1993]第8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12-31 实施日期 1993-12-3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部所属自营进出口

企业外贸出口计划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化计发(1993)第898号 1993年12月31日)

一、根据(1993)外经贸计财发第490号文,为了搞好化工部所属自营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部属企业)的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部属企业年度外贸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由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代为管理,双方签署代管协议书。

三、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负责将部属企业的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出口计划之中,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并在外经贸部批准后,及时将出口计划指标和出口收汇计划分解下达给有关部属企业。

四、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负责将部属企业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之中,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并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将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有关部属企业。

五、部属企业凭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下达的外贸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按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

六、部属企业需按时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上报出口统计月报表和出口退税月报表,以及根据外经贸部规定要求填报的其它各种报表。

七、如果部属企业没有按期完成出口创汇计划,则其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由未完成单位自负。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另行议定。

八、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在向外经贸部报送各种计划和报表,以及给有关企业下达计划任务的同时,将有关文件及报表抄报部计划司。

九、部属企业应向化工建设总公司交纳适当的管理费,具体数额在代管协议书中确定。

十、计划归口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由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与有关部属企业协商解决,必要时由部计划司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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