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外汇资金进口货物的税收不再按(84)署税字第357号文件办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89]署税字第50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7-15 实施日期 1989-07-15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

利用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外汇资金进口货物的税收不再按

(84)署税字第357号文件办理的通知

(1989年7月15日 (89)署税字第50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海关总署、财政部曾以(84)署税字第357号通知规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所订购进口的货物和公司租赁进口的货物,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关于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货物给予减免税优惠规定的范围,也可给予同样优惠;同时延伸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外资订购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进口税收方面,也可按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优惠规定办理。

从近几年执行情况看,对地方信托投资公司这部分外汇资金扩大了税收优惠,即减少了财政收入,也不利于从宏观上加强对利用外资的管理,因此,现经研究决定:

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进口税收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不再按(84)署税字第357号文规定办理。

二、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为了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加强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制订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经批准进口技术改造的设备,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所需专用设备,进口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用于消化吸收的样机,以及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等等,都有减免税的优惠规定,国内企业利用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外资订购或租赁进口的设备,如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以上请研究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 海关总署 · 2001-12-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 海关总署 · 2017-03-01
  3. 海关总署关于丹阳雄特牧业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减免税进口货物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 2016-09-26
  4.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 1989-01-03
  5.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 1988-09-1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海关总署 · 2018-05-2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 海关总署 · 2018-11-2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 海关总署 · 2010-11-2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18修正) 海关总署 · 2018-05-29
  10. 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底到期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凭保放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 · 200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