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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等7部门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2000年第3号公告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7-10 实施日期 2000-07-10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就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采取的临时措施的通知

(二000年 第3号公告)

1999年1月15日,比利时等国发生二恶英污染事件后,为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七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先后联合发布了一九九九年第6号、第7号、第9号和2000年第2号公告,对可能受污染的来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采取了一系列临时措施。鉴于比利时等国对二恶英污染事件的调查已经结束,并及时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欧盟委员会亦已于今年4月18日颁布决议,全面解除了就此次事件采取的限制措施。经我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研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取消因二恶污染事件对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相关产品采取的临时措施,恢复正常进口和销售,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部门一九九九年第7号公告附件所列暂停进口和经销的来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和德国的所有产品,恢复正常进口,不再要求提供任何关于二恶英的检测报告和官方证明文件。按照正常程序,海关对来自上述国家的相关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该产品准予在国内市场正常销售。

二、此前七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做出的相关决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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